VS 여러분! 반갑습니다.    [로그인]
키워드 :
한문 
◈ 磻溪隨錄 (반계수록) ◈
◇ 磻溪隨錄卷之一 ◇
해설   목차 (총 : 28권)     처음◀ 1권 다음
1670년(현종 11년)
유형원
목   차
[숨기기]
 

1. 序

 

1.1. 磻溪隨錄序

3
枲麻稻粱。爲生民日用服食之具。不與眾卉同其蕪沒。君子經世之文亦然。雖其書藏於山林巖宂黯漠之中。而卒乃發宣天地。照映耳目。爲一王法。不與操觚之士無實空言。的然日亡者比也。磻溪柳處士馨遠隨錄一書。乃經濟大文字也。然斯人旣隱約以沒世。孰有能發揮之哉。近者搢紳諸公相繼聞于朝。上徵其稿覽之。大加嘉賞。命鋟梓廣布。不佞適按節嶺藩而掌其役。遂得究觀其書。制民産崇學校選人才正官制詰戎兵述禮樂。無非三代治平之規。參酌古今而無泥礙。折衷經權而無牴牾。譬之匠氏作巨室。間架棟宇。各有位置。塗墍丹雘。咸中文質。宜其有槪淵衷。必欲見諸實用。布示當世也。昔賈生生逢漢文。所陳治安策。終漢之世。不得施其萬一。今處士以巾篋遺文。契聖明於曠世之後。措天下萬世。已有爲之兆者何哉。易曰易從則有功。有功則可大。可大則賢人之業事。固有屈於一時。伸於百年。爲其言易從而可至於大也。處士聞孫柳持憲薰。謂不佞有一言弁卷。不佞感斯文之不喪。幸世道之有賴。嘉處士之潛光闡發於後。不辭而爲之言。歲庚寅首夏。通政大夫守慶尚道觀察使兼兵馬水軍節度使巡察使。大丘都護府使李瀰序。
 
 

1.2. 隨錄序

5
道德原乎天。政制本乎地。師天而不知地。師地而不知天可乎。繫辭言繼之者善。成之者性。書言惟皇上帝。降衷于民。若此類甚多。謏聞末學。輒能言道原之自天。若夫殽地道而設王制。雖名臣碩輔瞠如也。此何以哉。天下之言功者。莫尚於禹。而禹之功本於土。天下之言治者。莫備於周。而周之治本於田。聖賢亦何心哉。順天地而已。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道圓而器方。政制者器也。方三代載籍罔缺。道與器俱載焉。及周末道器俱喪。而暴君汚吏嫉夫器益急。並與其所載者而先去之。又百餘年而載道者亦火乎秦。然道者亙萬世不折不滅者也。雖不能行於天下國家。而其在人心者有時而明。若器則蕩然而無徵。孟子論王道。必曰井田。未嘗離道器而言之。然先王舊跡。雖孟子亦未之見也。然則秦漢以來千數百年之間。大抵天地幾乎息。而地制之壞爲尤甚。夫以程朱之大賢。慨然有意於三代之治。而其所論著。詳於道而闕於器何也。蓋其時視孟子之時又益降矣。道之喪也日遠。故諸君子之心。汲汲皇皇於斯道。而於器則未遑焉。蓋其意以爲道明則器自復爾。觀於橫渠買田畫井之說。而諸君子之心。可推以見也。然程朱以後。道不可謂不明。而器之蕩然者自如。道何嘗離器而獨行哉。後之君子。抱皇王之道器。補程朱之未遑者。宜其汲汲皇皇於斯器。亦何異於程朱之汲汲皇皇於斯道也。獨異夫窮以著書者幾人。達以爲天下國家者幾人。未聞有以井制爲己任者。豈眼目心膽。未周乎天地之大。而世俗古今舟車之說。又從以奪之氣耶。磻溪柳先生隱居著書。以寓夫拯捄惻怛之志。名曰隨錄。其書以田制爲本。不畫井形而得井田之實。然後養士選賢任官制軍禮敎政法規模節目。不泥不礙。沛然皆合於天理。愚一覽其書。而已窺先生之天德。已而得先生所著理氣人心道心四端七情說讀之。其純粹精深。非近世諸儒所可及。於是益信道器之不相離也。我國家立制雖非井地。而寓兵於農。初未嘗不倣於三代之遺意。中經多難。兵農遂分。羣生失所。百度皆紊。有識者蚤夜隱度。終不得其便。忠智俱窮。坐觀其蠱壞而莫之救。夫孰知一擧斯書而措之。則如禹之治水而行其所無事哉。夫孰知乾坤簡易之理。一至於此哉。斯書之不遇。東民之無祿也。雖然先生天下士也。斯書之因時制宜。條理區處。雖爲褊邦設。而其範圍宏大。實天下萬世之書也。嗚呼。三代以降。胡虜馮陵。至一縣則一縣破。至一州則一州破。終至於薙天下之髮。人皆疑於天道之否。而不知由於地制之壞。何其不思之甚也。善哉井地之制也。天下無一夫而非兵。無一里而非守。無一時而非服習。而方伯連帥羅絡相望。虜雖有鐵騎百萬。安得猖獗至此。文山請建四閫。虜聞之吐舌。况以井田和睦之兵。而明親上事長之義。以統於方伯連帥。則其於制挺撻虜也何有。天不能長否。地不能長壞。天下萬世一有大聖作。毅然復三代之制。以設華夏之巨防。或取法於斯書。或不見斯書而相合。均之乎先生之書行也。先生有公天下萬世之心。若以其身屈於一世。書晦於褊邦。而爲先生惜者。是淺之爲人也。先生以不知永曆皇帝存亡爲恥。遠訪福建漂海人問之。遂相對流涕。先生之眼目心膽。果何如人哉。先生七歲讀禹貢至冀州。翻然起舞。噫禹貢萬世地制之本也。冀州天下地制之綱也。方其起舞也。公亦不自知其爲何心也。隨錄一部。於是乎成矣。天之生斯人也若不偶然。而抱是書以沒。悲夫。
6
聖上十三年丁巳。後學福川吳光運謹序。
 
 

2. 田制

 

2.1. 分田定稅節目

9
古井田法至矣。經界一正而萬事畢。擧民有恒業之固。兵無搜括之弊。貴賤上下。無不各得其職。是以人心底定。風俗敦厚。古之所以鞏固維持數百千年禮樂興行者。以有此根基故也。後世田制廢而私占無限。則萬事皆弊。一切反是。賦役無節。貧富不均。兼幷牟利。良民失所。戶口易脫。詞訟煩多。貴賤無別。分數不明。以故權豪易肆而德義不興。賄賂易行而政刑不達。因以人心浮蕩。風俗偸薄。又田與兵旣爲二途。則民多避役之奸。官有搜丁之擾。富實者百計啚免。編籍者皆是貧殘。故平時苦無固志。臨亂易以潰散。其弊所至。不可勝言。而凡天下萬事無復可爲者。後之爲國者。率皆苟延日月。無有如三代之久且固。間有賢君良佐善於政事。而其效不遠者。以天下大體。旣無根本故也。有如作室者。不築正其址。則縱施丹臒之美。曾未幾何而旋傾圯也。雖有願治之君。若不正田制。則民産終不可恒。賦役終不可均。戶口終不可明。軍伍終不可整。詞訟終不可止。刑罰終不可省。賄賂終不可遏。風俗終不可厚。如此而能行政敎者未之有也。夫如是者。其何故乎。土地。天下之大本也。大本旣擧則百度從而無一不得其當。大本旣紊則百度從而無一不失其當也。苟非深識治體者。亦安知其天理人事得失利害之歸。至於此哉。然後之有志者。莫不欲行之於今。而以山溪之地。井界難成。公田采地。事有疑礙爲難。 後之謂井田難復者。以一井占地一里。土地不平。山溪狹仄處。經界難成爲辭。此則不深究古制之言。然若必每田畫井則誠有不便處。又助法八家通力。助耕公田。而官收公田之出矣。今若使田畯田夫任其收納。則難盡得人。而不無長奸之弊。若欲定數則朝廷官府。俱無執據爲準之地。古必有忠信周詳之法。而今不可考。且古者大夫有采地。仕者有世祿。而皆令食其公稅而已。其田固爲民所受之田。故八夫同井。共賦出兵。而大夫之家。能不親農商之事矣。後世用人。除罷不常。此制勢有所不得行。若但行井田而未有以處此。則大夫罷官者無以資其生。如此等事。極有難處者。蓋井田必須封建而後。可盡其制。唐世均田之制。亦近古意。麗祖用之。以致富强。然其法不以地爲主而以人爲本。故籍丁給田。差科多端。給田之際。不無人多地少地多人少之弊。旣給之後。又不無今剩後欠今欠後剩之弊。 古法以田爲本。計田出賦。人在其中。故正其經界。隨人所受而無弊。唐及高麗之制。以人爲本。計丁給田。故有人與田相爲多寡之弊。此雖似相近。而實與古法不相合。此所以難處而後必廢壞也。苟能因今之宜。酌古之意。而行之有法。地形不必寬而制無不可。公田不必置而可爲什一。采地不必設而各有其養。合於自然之理。易於今日之行。萬民得所。百度皆順。雖不畫爲井形。而井田之實。俱在其中。又無唐麗難處之患。至公而正。可行於遠。至簡而要。無所不該。謹具條例于下。
 
10
凡百步爲一畝。百畝爲一頃。 勿論地品高下。但令地面大小如一。用今所用周尺六尺爲一步。廣一步長百步爲一畝。長廣十步同。卽積實百步。百畝爲一頃。卽長廣百步。積實萬步。一頃之地。量可下稻。種四十斗地。○頃畝之法。與今結負之規。詳于下。四頃爲一佃。田字本以象形而作。當名爲田。然田字已爲通用之文。故用佃字。或云町字亦可。○每頃之間有小界。每佃之間有大界。皆封溝之矣。每一夫占受一頃。 一佃則四夫所受。依法收稅。 其稅隨地品高下而有多少。詳見下。每四頃出兵一人。 四夫中擇壯健者一人爲兵。而三夫爲保。其騎步兵及保助等例。詳下及兵制。士之初入學者 卽增廣生。又稱外舍生。二頃。入內舍者 卽內舍生四頃。免其出兵。 忠義,忠順衛士。視外舍生。內禁衛士又稱武選及世嫡有親有蔭者。視內舍生。○學內外舍。詳學制。忠義衛,忠順衛,內禁衛。詳下及兵制。世嫡有親有蔭。並詳下。○凡免兵者。其田稅則皆同上。職官九品以上 皆從實職。勿論資階。至七品六頃。遆加至正二品則十二頃。並免出兵。 六品以上八頃。三品以上十頃。正二品以上十二頃。凡品職受田者。雖罷散歸田。亦不出兵。仕者仕則受祿。 各品祿數。詳祿制。罷官家居。亦資其田。 職官。非有反常敗道犯贓降敵等大罪。不收其田。吏胥僕隷役於官者。京則優給其祿。足以養其老幼。凡在京吏隷。不受田。有其祿。書吏皁隷等祿。各有差。詳祿制。外則祿田參定而二人一頃。 外方吏隷。量今之宜。祿田參定。祿減於京。而田每人五十畝。各州縣鎭驛吏隷。皆隨其定額。畫定田數。並詳祿制。亦免出兵。 凡身有職役者。皆免出兵。
 
11
今以田度之。以古七十畝爲一頃。則大約可種稻二十六七斗之地。亦可容一夫資活。然如此則不足於養父母育妻子。凶年饑歲。民不能無憾矣。歷夏殷五十畝七十畝。而周人更爲百畝者。知有以也。今百畝爲頃。可種稻四十斗之地。下種多少。隨土或異。此以平野水田爲準。旣以稻種度之。則旱田諸穀容下之數。亦可推矣。如此然後足以養生送死應公賦立家計矣。故斷定以此百畝。或曰此四十斗之地。亦或未免不足。若以今中國百畝則幾於八十斗地。如此則尤爲戶皆豊足而無貧弱之患矣。曰非不欲人人有餘。亦嘗審思之廣詢之。亦嘗試之於地矣。若果如此則不得受田者甚多。而受者亦過於其力。今夫山峽之民。一夫一婦。所治僅水田十斗旱田一日餘耕。幷計不過種稻二十斗地。亦能饒足。野衍之人。一夫所治幾種稻三十餘斗。而亦有飢寒者。蓋山居者其地貴。故少耕而勤力則所獲倍加。而野人地廣。故多占而魯莽則所收不實故也。以此見之。民之貧饒。由於勤惰。不專在於田之廣狹。適於其力則人皆勤業。此乃所以使民豊足之道也。今此四十斗地。本爲容其率丁於其中。豈可謂不足乎。且以此百畝則地寬人稀之處。或有餘力者則必復立夫而耕之。自無欲盡其力而未得地之民。若以今中國百畝則人多地狹之處。民之失業者甚多。擧將爲富人之傭役矣。此又事勢之必然。而有大利害存焉者也。○今定以百畒者。非以苟倣於古也。度之民力。計之産業。參之地利。參之人事。又參之古今。無以易此。唯如是故以此爲定。唯熟計之。然後乃知古聖人之法。萬世不可易也。此一頃。以旱田則大㮣一牛四日耕。如京畿嶺南用一牛。故四日耕。如兩湖多用二牛則可三日耕。聞之遼東人。以遼田則可六日耕。蓋本國田有畝而無畎。遼田每一畝三畎。耕牛往復倍之。故如此云。○又聞遼田一日耕所收。比我國田不啻數倍。雖是土厚。實以其田畝耕種之法。得宜而致也。我國亦宜依古法。一畝三畎。以盡治田之宜。其說詳考說篇。
 
12
按周禮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旣八家同井而田皆有受。則不識其制。何以區處也。鄭眾,鄭玄有二牧當一井之說。何休,班固則以爲三年改與別家。換土易居。然皆未知其果合於事宜否也。 孟子王制則皆以一家百畝爲率。故有上農夫下農夫之分。蓋受下田者。固不如受上田者。然亦其事勢之自然。上下都無所慊。非自官定授。民自望受故如此。又况百畝之田。本皆足以爲一夫家計。而人力勤惰。隨以穰歉。年歲燥濕。迭有得失。租稅輕重。斯已當矣。若欲隨瘠加頃則事有不便者。今夫土地。高低錯鏤。饒瘠不一。若加九等則八等不平。及於八等則七等亦然。又其所加適等之田。不必附在旁近。此何以處之。且夫加頃者。欲其代耕休地也。民不必如是。而適足以容其挾戶而怠於農功。則凶年並受困矣。而况人稀之地。則民不應捨饒而受瘠。若其地狹。瘠田亦不得受者多矣。此非尤可念者乎。事理如此。而爭詰之多端。簿籍之難明。奸猾因以走弄。其弊擾及民生矣。今諸等皆以百畝爲定。 本國地多狹仄。其土品無擧邑擧鄕之大殊。而一疇內亦有高低饒瘠之相錯。又年歲水旱。迭有得失。故民俗罕有一休再休之定例。而只是人稀之地則捨瘠耕饒。地狹之處則饒瘠歲耕而已。形勢旣然。故定之如此。固當以此爲當法。然四方土地不可一㮣以斷。嶺西峽邑等處。又多墝薄。或有鄕邑遍境皆瘠。不得歲耕之地。則倍給其頃。使爲代田亦可。○右似爲兩端。而法不畫一。然量宜而善用之。則各有其當。蓋如今南方則㮣是常耕之地。間或有瘠确之錯。人事旣盛。足以倍糞而有獲。固不可論於此。果是遍境皆瘠。非休不收之地則其地穀粟不敷。自爾人民不聚。土曠民少矣。以稀少居瘠曠。倍田代耕亦所宜。然設謂人物極盛之時。此地亦將漸蕃。若然則民豈肯或倍受或全無哉。兄弟隣里之間。自應告官漸分矣。遍瘠休耕之地。人物終難蕃聚。設令漸蕃則自應漸分。漸分則亦當倍糞。蓋皆自然之勢。而常不失均。宜者也。
 
13
又按古者受田者皆百畝。而大夫士之家。有采地有世祿田。采地世祿田亦令食其公稅之入而已。如此則無受田增減之弊。無籍兵移改之弊。極爲整當。而後世用人。陞黜無定。食稅之法。勢難以行。不復封建。而但欲用此。則又不無啓春秋世卿之弊。故今兼取限曰法。儒士以上定田有加而免其出兵。或曰限田固當矣。此所定士四頃。九品以上六頃。六品以上八頃。三品以上十頃。正二品以上十二頃。雖宜於事。但仕者旣有品祿。以差高下。則田本爲家食之養耳。受田煩數。弊之大者。若定以士及七品以下四頃。六品以上八頃。二品以上十二頃。每以四頃爲一級。而簡其層數。使就斷定則如何。曰如此亦無不可。
 
14
或曰士以上非業農者。而定田有加何也。曰此用限田法。故然爾。如此然後能容其率丁而保其家。若不給田。當自官給祿。然不從仕於公。而月給廩祿。亦勢所不行。揆以古意。則當倣食采之義。依下賜稅例。自儒士以至大夫卿。皆量定食稅。儒士及七品以下終其身。無子者。減半而終其妻之身。六品以上及其子。大夫與卿則及其孫若曾孫。苟如此則一國稅田。入於士大夫家。所畫者將過半矣。國用不足姞勿論。旣不復封建。而但令如此。則瑣細食稅之地。遍散千萬處。而各屬於千萬人。不唯其畫給升除之際。簿籍之煩。過於給田。其每歲年分灾傷之間。眾起低昂之望。將必有民稅不均之弊。因成習俗。則久必有民稅漸重之患。此則天下之大害也。寧不行田制之爲愈。豈不大可慮者哉。且前代求治之世。兵荒民困則或賜民田租之半。若用此法則如此等事。亦勢有所難便者矣。大㮣治田而出稅供上者。野人之事也。學道而修職食稅者。士君子之事也。此乃通義。亦是古意。然古者封建則采邑食稅之家。又掌其地。人民之治。幷責之其人。其人雖仕公朝。令其家宰代理之。如家之百乘。編入於國之千乘之內。公家有用則亦使其人領之。事旣如是。故能如彼。而當後世大夫無官者。雖異凡民。旣是家居則實同野人。况未仕之士乎。是以食稅之法。似是古意。而實不盡合也。凡物必有經緯。然後能成其用。譬諸布帛。此猶有經而無緯者也。試使行之。自知其難以行矣。惟此限田。雖是因時之制。井井不紊。百事皆順。井田之實。俱在其中。三王之治。無一不可成者。
 
15
或曰士以上田。皆不出兵何也。如是則軍額豈不減縮矣乎。曰養士之制。此其大段。惡得不然。夫國之養士。莫非爲民。故勞心勞力。貴賤之職攸分。養士而不如養軍。則豈是道理。惟當敎噵匡勵。期不負所以養之之意而已。不可吝其費而廢養士大夫之具也。 若廢養士大夫之具。則天下將貿貿爭紊。大亂之道也。民無所措手足矣。况此法果行則軍額必倍於今。租稅必增於今。較其實。自可見矣。此當論其當否。不當論其利害。然利害亦不離於當否。此法出兵出稅及今見在軍丁租稅之數。見下可考也。今民無不困於賦稅。而賦稅至細人。無不侵於軍額。而軍額至少者。蓋由大本旣無分數。而又苛法而督之。故人皆巧免。民丁財帛盡歸於權門使勢奸吏舞文中故也。設謂減損。分數旣明。則爲士爲大夫者。皆知國家所以養之之意。而不敢自棄其身。不如今恬嬉無識。莫知國家之德。罔念國家之急也。苟士大夫皆知奉公徇國之義。則緩急之際。其爲益亦豈但一卒而已也。
 
16
大君君 王子嫡庶公主翁主王女嫡庶。田皆十二頃。世子眾子郡主亦十二頃。縣主十頃。○此則爲占受之田。依他例收稅於公而不出兵。又別有賜稅條。○諸宗室田。亦皆依其品科受。如文武官例。
 
17
賜稅。大君五百斛地。 斛卽石○如一等田則五十頃。每等遆加。至九等田則二百五十頃。>>> 君四百二十斛地。 一等田則四十二頃。至九等田則二百一十頃。>>> 公主三百四十斛地。 一等田則三十四頃。至九等田則一百七十頃。>>> 翁主二百六十斛地。 一等田則二十六頃。至九等田則一百三十頃。○世子眾子二百五十斛地。庶二百斛地。郡主一百五十斛地。縣主一百斛地。○此則以民田畫定。但移給其公稅之入。而依他例出兵。○凡賜稅田。皆從上年原稅。計定其數。如五百斛則九等田二百五十頃。八等田一百六十六頃零。七等田一百二十五頃。六等田一百頃。至一等田則五十頃。諸等錯入。亦皆倣此推之。其有零數者。計之以畝。其年分灾傷則各其守令一同他田審定後。依公稅輕重收納。皆於折給之初。畫地以定。更勿以陳墾有所推移。各營鎭學驛田之類皆同。○凡受賜稅者。願先免其所受田。而計定其餘於民田者聽。一人所受之稅。不得分定於兩處。○功臣賜稅倣此。但多少眡其功勳。臨時酌定。○凡賜稅許傳子孫。給其嫡長。令與宗族共之。而若異居則三分其數。以其二分。均敷姓孫。嫡長則又加其一分。王子功臣限曾孫。王女限其子。王子功臣曾孫及王女之子早死。而其子承重則限其子給之。奉祀三十斛地。勿限世王女止曾孫。○賜稅田所納。依大典職田例。同他稅納官倉。以倉儲換給。○凡賜稅傳受子孫。若犯罪應收者。移給次嫡主之。
 
18
或曰王子田十二頃。無乃已少耶。曰大夫不稼。古之義也。王子之家。豈是治農者。只爲今世人各有田。而士與大夫旣定其田。故王子亦不得不定田。此亦已多矣。蓋王子之家。受田宜少。賜稅宜優也。受田少則省覓田待闕之弊。賜稅優則有安享俸入之厚。或曰王子功臣旣有其祿。又受田而又別定賜稅。無乃科條之煩耶。若定大君田八十頃。君公主翁主以次定田。皆免其稅。又出兵爲其伴倘。令世傳其田。而子孫不別受田。至傳分未滿其科然後。各以其科受田如例。功臣田亦倣此則如何。曰凡兵以地廣。稅以地品。諸王子功臣若令同稅。則免兵不均。若令同兵則免稅不均。又子孫傳分漸少後。添受以足其科。則一人所受之內。免稅納稅田參半。其添分之際。分碎難齊。此甚難便矣。曰若以民田定其賜稅。只使食其稅入。出兵則如常例。其賜稅不得分於眾子。專傳嫡長。而凡有賜稅者不復受田。其眾子則受田如例。嫡長代盡則收其賜稅而各以其科受田。如此則如何。曰此則近於古制。似爲整齊。而但古之采邑。兼主其人民。今雖食其稅而無免其兵之事。如此則賜稅乃所以優之。而適所以阨之也。且思凡事亦多有不便者。若無田則雖其父母墓下。亦不得一片田。如此之事頗多。唯上法至公無礙。泛看雖似多端。其實受田與免稅。合於一而不煩。田與免兵免稅。各有條理而無不均一。順於人情而可易以行矣。試以今事言之。功臣之家。旣有其田。又有免稅田。而又有其祿。則是亦可謂多端。而不見其爲多端矣。大抵因時之宜。順人之情。而制而均之。令各得其分者。法之善者也。 此賜稅。蓋古裂土之遺意。而今限其世何也。前者不收而後者無已。則雖以天下之大。勢有所窮盡。試觀歷代漢晉列侯。皆無永傳雲仍者。率不過一二世。因事削除矣。今旣未復封建。則與其因事除絶。上下俱有虧損。寧制爲定法。使公私兩安之爲善。故定之如是。然此等事則唯在一時制法之如何。非有係於田制也。
 
19
凡王子功臣。唯當賜稅以食其入。愼勿開賜田之例。 本科外別賜田 若一開此路。則後弊不可救。高麗田制之壞。蓋以此也。
 
20
斗斛之制。古今皆以十斗爲斛。唯本國以十五斗爲斛。此欲從國俗計數。而十五斗爲斛。本非經法。是以不但會計之際。奇零而難通。用此定田頃畝。又多分嬴。故從十斗斛計之。以稱其宜。下皆倣此。其說具著于度量衡條。 斛卽石也。古無稱斛爲石。而自秦以下以斛稱石用之。此則仍稱行用亦無妨。
 
21
一。凡田改結負。定以頃畝。 本國結負之規。本是擧末遺本之法。若行公田。尤不可不改用頃畝法。蓋頃法各等地廣皆同而稅有差等。此以地爲本者也。結法各等稅數皆同而地有闊狹。此以稅爲主者也。今田唯收稅。兵有搜丁。有田者不必有役。有役者不必有田。則田與人爲二途。猶可用結法。公田之法。均人以田。計田出兵。有田者必有役。有役者必有田。則田與人今一矣。必用頃法。以正經界而後乃爲均也。
 
22
古頃畝左 已見上。以此爲定。
 
23
六尺爲一步。 每步自方六尺。計實積三十六尺。百步爲一畝。 實積三千六百尺。百畝爲一頃。 實積三十六萬尺。
 
24
中朝今用頃畝式。古法以百步爲一畝。自秦漢以後。二百四十步爲一畝。
 
25
五尺爲一步。 每步自方五尺。計實積二十五尺。二百四十步爲一畝。 實積六千尺。百畝爲一頃。 實積六十萬尺。
 
26
按古以六尺爲步。今以五尺爲步。故里法古以三百步爲一里。今則以三百六十步爲一里。
 
27
本國今用結負式。
 
28
田分六等。每等田尺各異。皆以方十尺爲負。百負爲結。各等一結各以其尺。方百尺實積萬尺。
 
29
每一結一等田。準今中朝田三十八畝。 尺長準周尺四尺七寸七分五釐。
 
30
二等田。準四十四畝七分。尺長準五尺一寸七分九釐。
 
31
三等田。準五十四畝二分。尺長準五尺七寸三釐。
 
32
四等田。準六十九畝。尺長準六尺四寸三分四釐。
 
33
五等田。準九十五畝。尺長準七尺五寸五分。
 
34
六等田。準一百五十二畝。尺長準九尺五寸五分。
 
35
此本朝初。因高麗舊制增損以定。先據舊制五十七畝之結。以上上年審定。每等所出之數。一等田出皮穀八十石。卽全石二十而取一。其稅三十斗。每等遆減。出十二石則二等田稅二十五斗五升。三等田稅二十一斗。四等田稅十六斗五升。五等田稅十二斗。六等田稅七斗五升。又據此數推而計之。更以二十斗同科定結。一等田三十八畝。遆增其地。至六等則一百五十二畝。
 
36
按古者政在養民。故度力定田。田皆百畝。後世田唯收稅。故隨其租數。同科定結。是以頃法。地廣皆同而視其饒瘠。稅有差等。此以田地爲主者也。其頃字畝字。皆指田數。結法。租稅皆同而視其饒瘠。地有闊狹。此以租稅爲主者也。其結字負字。皆指租數。古今法制指意所分。斯可見矣。若論其利害得失。則頃法。地面易正而諸等稅數各殊。田無漏脫之弊。而官司不察則或慮會計之錯。結法。稅數易擧而諸等地面參差。算無會計之繁。而官司雖明。田之漏脫。難以察矣。夫頃法。體也本也。結法。用也末也。明其本而計之以總。則數具目前而用在其中矣。執其末而遺於經界。則本地已紊而無所考正矣。結法非無尺數也。以其徒載於簿書。而不齊於田面。又其長短多端。乘除加減之法。當官者不能盡察。况於田氓乎。官不能盡察而民不能盡知。則胥吏易以容奸。以難察之法而欲齊眾胥之奸。其勢不可得也。是以賄賂請托。漏脫欺冒之弊。無所不有。而畢竟賦稅亦不均矣。
 
37
又按制田莫善於頃法。莫不善於結法。縱不行公田。亦莫如改結負用頃畝。蓋地面定尺如一。則分數已明。其等第之不精者。亦易著見而可以追正。若今結法則其一時倉卒分等。易以失當。而旣爲合數作結。故其失未易見。雖或覺知。亦有弊於追正矣。 今等第失當。民多不均。而出米之際。但稱每結如一。故小民徒苦不均。而多忘其等第之失。又若欲改定則田案字結。已爲編排。故一處改等。而其下諸結次次皆改。此所以有弊。若其租稅計數則等第旣明。法有常式。則官司田夫皆當自知。有何難察之患乎。或者以爲本國自三韓以來。通用此法。今難容議。是不然。嘗觀麗太祖之言曰泰封主以民從欲。一頃之田。租稅六石。又朴英規傳云太祖旣平神劍。賜英規田千頃。則結負之名。似出於其後。又高麗文宗時所定量田步數諸等。地廣皆同而賦稅隨地品有輕重。則地有闊狹之規。必是創於麗氏中葉以後。非自三韓已然也。且只當論其可不可。豈係自三韓與否乎。或者又以本國山谷居多。水土不平爲辭。此亦知其一。不知其二也。地面雖有高低廣狹。其計步定畝則一也。又况有餘田之制。則雖一畝半畝亦無害也。天下安有可以作結負。而不可作頃畝之田乎。是則不待明者而知也。又以爲若改舊法。民多不便。此尤不然。以結以頃。只換其規而已。民之稅出。其實一也。只患君相未之行耳。民間有何不便乎。設行之始。雖未免煩擾。不過如今之量田時而已。○蜀之山谷不平。不啻我國。而未聞以山谷之故而不行畝法。諸葛武侯之言曰成都有薄田十五頃。此亦可見矣。
 
38
嘗考朱子經界狀。有曰打量步數。每田一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産錢幾文云云。然則中國雖不行井田。而其田制則自有步畝之定。而分九等收稅也。可歎東方自古以來。事事不及中國。必須變通然後可以語上。所謂齊一變至於魯者也。
 
39
又按姜沆看羊錄。載日本田制。倭人謂我國五尺長許爲一間。五十五間爲一町。三十六町爲一里。倭中一里。猶我國十里之長。謂水田爲田。山田爲畠。通國六十六州。東西四百一十五里。南北八十里。卽其國之里其鄕九萬二千。城池所在謂之鄕其村十萬九千八百五十六。其田八十九萬九千一百六十町。其畠十一萬二千一百四十八町。又云男口一百九十九萬四千八百二十八。女二百九十萬四千八百二十。然則倭雖一島中陋夷。而亦能度土田有定界。而明其田民之數也。可以禮義之邦而不如島夷乎。 又云日本其臣有功則割地與之如封建之例。農民受田於守土者。以爲稼穡而納其稅。凡食一千石之地者。養精卒五十人。一萬石之地者。養五百人。以此爲率。然此乃長從不農之兵。故其斂甚重。
 
40
一。凡制田皆畫方成頃。原陸之地則雖有高低亦無妨。只任其高低而皆可畫方。雖山谷之間不甚隘處。亦必如此。唯傍山臨水地形尖仄。不可畫方處。隨其形。以開方法折補。以成其不能就成處。或數十畝或一二畝爲餘田。凡不成佃處。隨其地爲三二一頃。不成頃處。隨其畝數爲餘田。
 
41
除山皐藪澤沙礫不可耕者外。皆打量計頃。而其無受陳田則曰荒久。遠者則曰久荒。具錄於田籍各頃下。如今田籍之爲。然今世量田。主司每慮其欠縮。勒定加結。故打量監色。非但故爲升等以增結。凡遇傍山臨藪處則多錄陳結。以充其數。此蓋由田無經界。上下相賊而然也。若改結作頃。一齊步尺。則經界旣明。而上下皆有的據之地。務令一從其實。而嚴其漏落之禁。知有畫一之法。
 
42
或曰結法非但租稅。亦以其民食之出。若依今結。隨其闊狹而修定疆界則如何。曰百畝者。度其一夫所治之力也。 國語先王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註以力者。一夫受田百畝也。非以上田而難治。下田而易治。則本不可使有闊狹也。且夫正經界。欲明其分數也。必齊其尺度。然後分數可明。卽今田等。只差租稅。其有失當。便可改正。而猶難於得人。况經界一正。難以追正者乎。假令如是則以一時所見。增減定頃矣。增減於一時而使許多諸田。永得均適。雖聖者不能盡善於一面之地。况爲面者千萬。而爲監官者未必聖者乎。旣又上無的據之準。下有容私之地。則上下相疑。交賊億兆。爭興其私。紊亂起矣。如此者何。法非其法故也。蓋法貴簡易。事在齊整。不簡不整。而欲夫人人自不求私。古今無是理也。民之貧富。不專在於土地。亦由人事之勤惰。水旱高低。又有年歲之迭爲得失。聖人處物之道。齊其可齊者而勉其所當勉而已矣。若有四方土地。大別非休耕不食者。則可令倍給其頃。使爲代田也。至於作頃則不可不一齊步尺。果若隨等增減。本欲均民而大啓不均之門。非但興弊於一時。將貽萬世之害也。
 
43
一。制頃之法。凡遇道路川溪之類。皆界此作頃。 田間徑途及小溝則令移在兩頃之界。若官路及川溪則皆界此作頃。而地或不足者。作餘田亦可。若遇溪水衝激之所。則量其勢之輕重。於其界外多留一二步。以備傾缺。○打量之際。凡有餘田處。隨其行步之次。雖渡越溪澗道路皐阜。其地勢可合者則照其餘田畒數又作餘田。使之通爲一頃之數可也。如此然後山峽多不成頃處。可免奇零難齊之弊也。
 
44
或曰凡一頃之內。如水田則有塍封드렁促數處。旱田則有泉窊石屯돌다믈之類及徑途不可移者則如何。曰如此之類。若其微細者則雖或些少爲不耕之地。所爭不多。當依今勿論。今雖隨耕計結。不正經界。而凡水田塍封旱田尋常石屯之類。不爲計除。蓋勢所不行也。雖非微細者。其可容人功開補處。卽今田地多未整治。當一依正頃不可加減。 促塍窊屯之類。田制旣成久後。則自然漸以人力剗開塡補。就平處多矣。卽今田地多未整治。而經界一成。百世難改。將爲永遠之害。所以不可加步。如此處但當計其不耕之地。除免租稅。又量宜輕其等第以優之。其非人力可及者。不得已當準量其數。加步作頃。然此易生弊。必明具其由。係註田案。田籍本頃下懸註。頃內有促塍池窊若巖石徑途。空棄地幾畝幾步。加入幾畝幾步。以憑考檢可也。若其大且多礙處。自當爲餘田。又不在此例也。大抵加步成頃。乃田法變例。非不得已。愼毋容易用此。
 
45
或以爲法必畫一。頃內雖有不可耕處。但當除免其稅。而經界則不可因此闊狹。凡如此處。不問可容人力與否。一依經步畫定。而其不可用地多者。皆依餘田施行爲當。如此固是頃法之常。然此乃民業大關。若徒執一而不通。則民産缺少者必多。且山峽之地。餘田十將八九。亦甚難處。觀三代封國。雖定以五十里七十里。山川夷險。不可局定。故皆以田計之。而不以地計。於此亦可見矣。
 
46
一。經界務令齊正。而亦不須太急迫。一時成就。初打量時。隨其揷標。㮣爲開整。使逐年農隙。各其田夫漸封溝之。封土或開溝或累石。隨其形便。每頃之界。有小封溝。每佃之界。有大封溝。○打量之際。小封溝處。量留一步有半。大封溝處。留三步。原有路則國路十二步。自藩方達於京國之路。官路九步。兩官鎭驛相通之路。鄕路六步。自鄕達官之路里路三步。村里間相通之路。此則自當出於大封溝而如其廣。守令敬差官巡野檢飭。每秋守令檢察。如今修治道路例。又敬差官巡飭。罰其不如法者。○且令各面謄出該面田籍一件具田尺藏之。使人人易於尋常看覷。各知其經界所至。
 
47
按今人凡事不急迫則都忘廢之。苟如此。雖小事不成。况此經界。國家生民萬世之大事大利者乎。誠以實心行之以漸。而勿忘廢焉。則設行之初。便有其效。而至於六七年之後。則自然經界無不周固。而可保永久矣。 或曰經界若不一時完就。則不無私相侵割之弊否。曰旣民各有受。年歲之間。豈至相侵。今全無經界之定。而民各有守。故猶不相犯。此則不必過慮也。大凡人情不忘廢則太急迫。此正猶不耘苗與助之長者也。
 
48
又按周禮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遂溝洫澮。皆所以通水於川也。遂廣深各二尺。溝倍之。洫倍溝。澮廣二尋深二仞。徑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車徒於國都也。徑容牛馬。畛容大車。涂容乘車一軌。道容二軌。路容三軌。聖人之制盛矣。今縱不能如此之備。不可不爲之封溝徑道以爲界也。
 
49
又按古人大事。專在於此。所謂盡力乎溝洫者此也。
 
50
又按韓久庵箕田圖說。平壤箕子田。以七十畝爲一區。四區爲一田。卽田字形界區之路。其廣一畝。界田之路。其廣三畝。然則四區爲一段者。亦是古聖人之制也。
 
51
一。凡民年二十以上受田。民家有眾男則年十六以上者。別受餘田。其願受全頃者亦聽。士入學乃受。年未二十者。必俟二十。○在外舍者。其世嫡及有親有蔭之類。各以其科受。其餘皆二頃。入內舍後加受如例。遷官當受者。至其品職加受。如六品三品之類 吏隷入役而受。爲小史者。雖年未二十亦聽受。
 
52
按一夫之家。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爲率。受田一頃。如有眾男則年十六受餘田。俟壯而有室然後別受一頃。此古之制也。蓋租稅軍額。旣隨其田。則其頃內丁口多少。不設限而自爲均矣。
 
53
一。凡應受田者。各以其科皆自望可受處。告官定受。當受者必得有閑闕處。乃可望定。○凡田不自官計給。當受者望受。官但聽理。○其追受荒田者。官復打量定頃。付標錄案。田案本頃下又別置簿。
 
54
一。凡田分受之初。各其主者仍受。頃內眾田同入則從其多者。田同則從其職役之重者。○古者同時並受者。先貧後富。凡一田並望而事仝者。先許戶內口多者。人口雖多。有別受田者。則勿計。口同則先許受下田者之子。戶口從戶籍。不載者勿施田品考田籍。
 
55
一。凡大小人各以所居官受田。京居士夫則望受外方者亦聽。其免兵以上移徙者。本邑出立案。所移官到付後乃受。居京而受於外邑者。京府置簿授立案。所受官到付後施行。使無疊受之弊。受賜稅者同此。置簿於戶曹。○凡受田者。勿論多少。不得分受於兩鄕。
 
56
一。凡受田者身沒則還之。大夫士三年後遆田。葬後告狀。待三年卽更告遆田。增廣生同。軍民百日後遆田。此謂未老除而身死者。凡軍民百日後卽告官遆田。○凡春夏遆受己付種者。限其秋入前人。其子孫傳受者。其應受科外。 科如士四頃。軍民一頃之類。乃許他人受。 有同居親屬願受則不許他人。同里人願受則不許外里人。○雖親戚異里居。則許同里人。孤獨子幼弱者。 雖非獨子。兄無長成者。仝無男。獨女未嫁及獨孫幼弱。無其父母者仝。其父田傳給。 士以下子全給。大夫之子亦四頃。○若二品以上及功淸戰亡之類。毋守父田者。不爲別論 待年二十歲。各以其科受。 如士夫之子。二十歲而不學。不得入學校然後。以民科受。女子則嫁後還之。無子孫身沒妻存。給其口分田。 凡給口分。大夫士各以其田之半。如六品以上妻四頃。士妻二頃。增廣生及忠義忠順衛妻一頃之類。軍民吏隷妻則二十畝。增廣生以上妻所受內不出兵。忠義以下妻。計田出保價。
 
57
一。正二品以上身沒妻存者。仍給其田之半。 此謂雖有子孫者。仍給其田之半。功臣淸白吏死節戰亡者妻全給。下逮軍士戰亡。一如其夫生時。若再嫁他人者還收。
 
58
按婦人夫死從子。無當家之義。然國家之待公卿。異於凡人。以其共政同憂。有勞於生民也。其勳德殊懋。忠淸節義表著者。尤不可不厚。所以追死者之功而施之於存者也。
 
59
或曰大夫士存則身爲大夫士。於國雖不出兵。是猶出兵也。其身旣死則其妻雖給其田之半。兵則不可不出也。曰先王之道。不遺其舊。故民德歸厚。是以老馬死而裹以帷。此義不可不思。又况夫死無子而守節終身者。豈非人倫之所當扶植者乎。且以事勢言之。所受之內。皆令出兵。則雖有其田。亦難保其家矣。據今以論。士夫寡婦之家。其所率家僮皆定軍役。則於事果如何耶。
 
60
一。凡軍士六十免役還田。有子孫親戚代立者則遆田。無子孫而願守田爲保夫者聽。七十後給口分田二十畝。而遆餘田八十畝給其代者。其二十畝亦助出保價五分之一。○官吏奴隷凡有役者。皆六十許除籍還田。其無子孫依歸者。給口分如例。凡曾有役而以廢疾除役無所依者仝。○凡守口分而遆餘田者。或族屬或仝居相依人。聽其所願。遆者給之。待身沒後全給。
 
61
凡鰥寡孤獨廢疾之人。自公家別有恤養。而田制受還則一使整然者。乃古之法。但旣用限田之法受田有差。則與八夫同井者。容有少異。又恐無告者。難以盡仰於公家。其間闕養者多。故兼取唐麗之制。定之如此。
 
62
一。出兵旣以田則其編定隊伍。必以里次。騎步束伍軍。雖各以類作隊。亦各以里次爲編。○雖計田出兵。其兵籍姓名年歲疤記居住則如今例○古者以田出兵。故卒伍定於里。軍政成於郊。凡卒伍之人。比閭相保。族黨相聯。居處同游。出入同作。仁足相恤。義足相救。服用相別。音聲相識。是故以守則固。以戰則勝。自田制廢壞。後世制兵。只搜括人丁。隨得充代。是以一邑則東面之人。與西面人間雜爲編。一道則南郡之人。與北郡人。間雜爲編。雖曰同隊同伍。而形勢不相維。面目不相熟。情意不相孚。逃亡者匿其跡。遷徙者容其奸。平居軍制已紊。故臨急唯事奔潰。雖有善者。亦無如之何矣。田制若行則編伍之定。當一以里次。
 
63
一。騎步兵皆四頃出一人。步兵番上。騎兵備馬不番上。 凡民皆受一頃。四頃夫內一人爲主則三人爲保夫。保夫每一人歲出米十二斗或布二疋以助之。步兵分八運番上。除一保收米。立番時月給料六斗。騎兵自備戰馬不番上。本地鍊習。每月兩度試射。春秋習陣。若公私賤外居受田者。爲束伍軍。二頃出一人。亦不番上而本地鍊習如今例。 公私賤外居者。亦不可不受田。而國制賤人不得爲正兵。故別爲束伍軍。若四頃內無良民。則出束伍二名而各一夫保助。其出米布如正軍保例。入束伍者。公賤皆除其身貢。私賤亦令減收一疋。保丁同。餘詳兵制。○凡兵無非束伍者。而卽今良民則爲騎步正兵。公私賤作隊者。稱爲束伍軍。故姑因今稱之。
 
64
或以爲不必別立束伍軍。合於正軍。四頃內使之純爲正兵可也。曰田制兵制。固莫如純爲正兵之爲當然。奴婢之法未改則又不可先爲混淆以生紊亂也。若一體爲正兵則當一體作隊。苟一體作隊。公私甚多拘礙難便之事矣。別爲束伍者。爲無礙於今日之行也。
 
65
或曰此法校士以上。皆免出兵。則是各給保率也。奴婢之法。改革爲當。且私賤出兵。與良民同。而不得全免其貢。則尚不無偏苦矣。曰奴婢以世之法。本王政之所當改者。然其勢未可以遽改。旣未改奴婢。而又不得不受田。則雖輕於舊。猶未免偏苦者。亦事勢之固然。無可奈何。爲今之計。但宜均行從母法。漸無奴婢太多之弊。而先王之制。從可復矣。其說具著于兵制及奴婢條。
 
66
一。水軍依騎步兵例。每四頃出一人。而以沿海本營鎭附近畫定。凡水軍能櫓軍漕卒皆有定數。各以沿海附近畫定充數後。以其餘爲陸軍。切不得如今散定於山邑。○能櫓軍亦以附近公私賤出定。一頃一人。無保。其專業海利而不受田者勿論。良賤幷二人出定一名。以一名爲其保。歲出米六斗或綿布一疋助之。○漕卒每三頃出一人。二人爲其保。詳見漕運條及兵制。
 
67
或曰凡出兵皆以田。而能櫓則雖不受田者出定何也。曰乘船軍不可不以習水者定之。而海浦居人例多專業魚鹽。不治田。蓋海利可以着生涯。亞於田利故也。然業魚鹽者。亦必有船有魚箭有鹽盆以爲本地。然後能業其利。亦猶農之有田也。
 
68
今都監京兵 卽京砲手馬隊 以京人募定。有常祿無受田。都監京兵本近世所設。若因而不罷則當如此。
 
69
一。各面勸農,面主人,各處伺侯差備,軍牧子,津夫諸陵守護軍,各禁山直,社稷厲壇直,鍊武廳直之類。皆一頃。免其保布。古法大凡田皆出兵。而唯身有職事者則免兵。蓋旣有職事則是亦同於出兵故也。皆一頃。卽每頃出一人也。免其頃之保布。卽免其出兵也。○守護軍牧子山直壇直之類。各有定數。皆以其近田畫定。不增減推移。烽燧軍同此。○守護軍受田一頃而免原稅二十斗地。無給保。參奉供饋祭官支供。皆自公費。切勿如今責出於守護軍。詳見本條。○各面主人亦一頃。免原稅二十斗地。○凡山林海澤堤堰道路橋梁各色監考等。以非主兵者卽保夫也差定。免其頃夫之役。凡山直及監考之類。但令察其所任而已。切勿如今徵責雜物。又不朔望點考。
 
70
一。凡在內受軍職及今諸衛士之類。各以本科受田。 受軍職。謂今之非實職而有所任者。諸衛土如今司僕羽林衛之類。各以本科。如已行實職者則依本職。本內舍生武選有蔭之類則四頃。本增廣生忠義衛忠順衛則二頃。其餘則一頃之類。凡非實職者。在任時。但有祿而已。不在田科中。各邑鄕官鄕正 鄕官。以前銜官七品以下及選士。營學生。內舍免番生中擇任。鄕正。以其鄕內舍增廣免番生中擇任。詳見郡縣之制及學制。將官軍官之類皆倣此。 各邑將官。以前銜官及武選增廣免番生,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中擇任。軍官。同此。凡差任者在任時。有本番者則除本番。詳見郡縣之制及兵制。○軍職。本當省之禁內宿衛。宜以武選入格者除爲內禁衛。而其他羽林司僕雜色雜路則本當罷之。此姑據今見在而言耳。
 
71
一。凡餘田。 卽餘頃 各以附近餘田。通計出兵。餘田。亦通計準頃而論除應免保布者外。通計附近。每準一頃。共出一保價。準四頃出一兵。○全頃內或因分受而未滿一夫之數者。並依此例。
 
72
一。凡人居成聚處。亦槪以頃法。名爲閭里頃。定稅以布。除其出兵。 人家所居處曰閭里。閭里頃勿論田等。每一頃歲出布三疋。麻鄕則以麻布。若蠶鄕則以紬。紬一疋準布二疋。○頃內居戶計畝合出。若當頃不成疋者。皆隨近合成。凡布紬俱有升尺定式見下篇。○無年則減一疋。大無則減二疋。紬則各視布折半。除其出兵。頃內居人旣以其所受田出兵。故於此頃則除其保布也。
 
73
凡閭里頃。約以民戶二十家。定置一頃。 大凡一頃內。可奠民居四十家。而定以二十家者。計其巷道。平地則開川字三條道。道廣五步强。地若不平則因地形開道。大約巷道占地十六畝。若原有大路則當界此作頃。不入頃內。及容餘戶也。民基本二畝半。而鄕村居則優定菜茹地。添半畝爲三畝。有士大夫則隨各品。基地定式。一家準二三家或七八家。凡鄕居五畝以上。亦皆優菜茹地。隨等添加如何。至二品則四畝。四十家則置二頃。六十家則置三頃。有零數則十六家以上加置一頃。以待來者。 其村里相曠者。許八家以上加置半頃。其餘五十畝則姑依餘田施行。其定頃也。主者 卽監官 與其里人眾議形便以置。若其村中有東西牽詰之弊。則從其人居多處。 卽今人居。多散落不成閭里。如此處須通附近而計之。每二十戶置一頃。若東邊人欲置頃於其居。西邊人亦欲置頃於其居。相爲爭詰則從人居多處以置。雖至累頃。其地形可連者。必須連頃而置。勿使間別。○其地形狹仄不成頃。爲餘田處。亦準此以論。如餘田五十畝則準十家之類。若峽裏人居稀絶處。雖通附近。終不滿二十家者。亦許十家定置半頃。○凡閭里頃內。家基外有空地。則頃內居者姑爲平均耕圃。以待作家者。○其不聚居閭里頃者。所居家基皆入所受田頃內。不得別受田。若宅於他人頃內。則以自己受田。稱其畝地。私和相換。○若或初頭所定閭里頃。不合於形便。願移定他頃者聽。眾人狀告。官審形便。然後許其移換。 若有願者有不願者。則從其多者及地形便否。○後如人戶漸增。則每及其限。依式加定一頃。爲閭里頃。 限卽二十家置一頃。有零數則十六家以上許置一頃。以待來者之類。餘田亦準此以論。○聽眾人狀告。審議以定。若非別設新里及地形不得已者。皆須連附閭里而置。非空閑地則令其頃田夫改受他田。如或人戶縮少。則亦縮至過半。減其頃爲田野頃。一頃未滿十家則減其半頃。半頃未滿五家則全減之。餘田五十畝以上者。依此作兩分論。五十畝以下者。作一分論。如餘田八十畝則未滿八家。減四十畝。未滿四家。又減其餘四十畝。若原是四十畝餘田。則未滿四家。直減之。餘皆準此。從其撤空或人少處減下聽爲一人所受
 
74
人必聚居而後。可以相生相養。可以同風俗成敎化。後世政失。民多零散。以居本國則尤甚矣。雖不能一齊以整。必須酌宜立制。令漸就於正。文中子曰地不井授。人不里居。雖舜禹不能理也。誠哉是言。雖舜禹終不能理也。
 
75
或曰如上法則是乃設行初。定置其頃。似爲難且太固。凡閭里頃。不必官爲定置。一依田野差等收稅。而但一頃內入二十家以上者。稱以閭里頃。除其保布。十家以上則亦同閭里頃論。而姑令共出一夫保價。以待家滿。其新入成就處。人戶滿數。則以閭里頃施行。舊居閭里而人家罷散不滿數。則亦依田野頃施行。其不團聚以居者。其所居家基。皆入受田頃內。不得別受田。若宅於他人頃內。則以自己頃內稱畝相換。如此爲制。則雖不官定某頃爲閭里頃。而民自趍便。自然成聚。未知如何。曰如此亦可。但法終不立。村落之間。其得爲閭里頃者自少。而民多牽掣之事矣。苟依上法。似難而實易。整整合宜。若如此則似易而實難。礙淆多弊。試使施行。自可見矣。若是者何故。凡鄕里所居。次於邑居。本當定有其所。而今失本當之理。任其苟且故也。
 
76
或曰依上所定則固爲整整法立而事得矣。但其置閭里頃。皆定於打量之初。凡閭里所居。必得地形之宜。人事之便。然後乃可斷置。爲監官者皆得如是博識之人。不亦難乎。曰此不必深求隱微而言。中人以上皆可能也。天地之生久矣。今夫人物聚居處。自然是地形便宜處。其不可居處。人物亦自不得成聚也。只據見今村閭而與其人眾相議以置。大㮣皆已得之矣。脫有失當處。則又有眾議狀告追換之規。亦不患於有誤無改矣。曰此則然矣。但今人家散漫以居。旣定置其頃。則不無一時撤移之弊耶。曰雖定置其頃。其不聚居者。亦任從其意。但居於閭里。順且利益。背順違利。豈人情哉。久漸自歸於正。元無驅迫撤移之事也。曰閭里頃內家餘空地。旣令分耕。則後有作家者。亦無相拒爭詰之弊否。曰今雖私田。人自專擅。而民間恒言曰雖是我田。人居三負地。不得不與。况以公田閭里之基。以待來家者。而敢有拒之之意乎。雖欲拒之。法典有在。而家基畝數。本自有定。告官則有罪。豈有爭詰之事乎。此則非所慮也。
 
77
或曰法旣如是。則行之未久。自當俱入。固爲井井比屋矣。但閭里旣成之後。其有人家漸縮者。其十家以上。猶爲閭里頃。而其漸增處十六家以上。許加置新頃。則民或懷私。故多移占。如遠近二十家頃。各出七八家。湊作十六家而占置新里。如此者多則不無閭家反稀。而濫占其頃之弊耶。曰此則揆以事理。有不然者。夫人居各就近其田。違田遷居。非人之情一也。閭里空基。雖是仍居者之利。遷者無所利。爲利於人而自取遷徙之苦。亦非人情二也。凡其鄕內田頃。民戶大數及閭里頃數。官司昭然常知。民雖符同。欲多占置。官司當覺察不許三也。又其新置之處。若是空荒處。則亦所無妨。不然則其頃田夫豈肯爲人遂奸而暗與其田哉。必聞之官矣四也。大㮣今之零散以居。非民之罪也。地田旣是爲人私有則勢使然也。若反是道。本有常性之民。何故而曲意作奸。相率取苦哉。
 
78
一。凡城邑之內。亦㮣以頃法。名爲城邑頃。除稅與兵。但出役丁。 城中之地。亦㮣以頃法。而稅兵俱除。但二畝半出一丁歲役一日。京城則半減。五畝幷出一丁○勿論田等。凡二畝半出一丁。若二畝半內兩戶居住則幷出一丁。占地過此者。每二畝半。加出一丁。若爲空基而有耕者則耕者出役。○凡營鎭城中。同州縣。各鄕校各驛。皆以底近酌定頃數。使爲其屬所居住。免稅兵亦如此例。凡力役無年則減半。五畝幷出一丁。京城十畝一丁。大無則幷免○凡城邑頃。柴草炭冰等雜役皆免。閭里頃站店頃及站店田驛田津渡田之類皆同。○京中市廛公廊則依其本制定數。別成籍。
 
79
城中家基。凡空地及滿三年未造家之地。聽人告官折受。若因出使外任。遭喪未造家者勿聽。大君三十畝。王子君公主二十五畝。翁主及二品以上二十畝。三四品十五畝。五六品十畝。七品以下士及有蔭之類七畝半。外舍生,忠義,忠順衛五畝。庶民二畝半。 大抵家舍當傳子孫。而與田野有間。卿大夫傳世家舍則子孫雖踰己分。其墻垣之內。不可撤減。士庶起爲卿大夫則雖未滿其分。非無家空地。亦不得侵廣。○各品家基畝數閭里頃亦同。○家後若有山皐則許其下居者分作園。此則勿幷計家基內。
 
80
或曰古者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皆捨而勿征。而此不擧論何也。曰此非夫家之征。乃其基地之賦也。雖勳戚受賜稅者。固不可論於此。
 
81
或曰今京中地全無賦。而此雖輕而猶有賦何也。曰凡事莫不有差等之當焉。凡賦人居輕於田野。邑居輕於閭里。京城輕於州郡。乃爲當也。若全無賦則反失其當矣。今京中地無賦役。故城中居人動踰十萬。而一無與於公家。如城池補頹等事。亦必盡用外方之民。至如大喪發引。五里內轝夫。名曰借力。而無知者或以非規爲怨。京城之人雖當優之。而至於如此。是果事理之當耶。非但此也。事旣如是。故凡民間徭役等事。絶於京人耳目。習俗之久。大小貴賤。唯以逸豫浮靡爲心。而全昧民事之爲如何。是豈京城人情獨殊哉。法制有以使然也。古人有令太子久處民間。欲知民事也。古人制事。皆不忘此意。其與古意有異焉。此人心世道虛實升沈之一大機軸。不可不念也。曰非然也。此國初建都時爲新徙聚集者優之。若不如是人。不盛集也。曰果爲此也。則凡郡縣新設者。亦當復除以安集之。况京都乎。當限十年或二十年復除以免。不可定爲常法也。
 
82
一。站店 俗稱酒幕者。所居處。名爲站店頃。除稅與兵。但出戶錢。 勿論田等。每一頃定以二十戶。每一戶歲納錢四十文。準米二斗。○今以米一升。準錢二文爲式豊凶永定。若頃內未滿二十戶。其空戶基陳棄則無稅。有耕者則耕者納其錢。○每三十里一置站店。或十五里。亦可。
 
83
此頃道路幷入其中。使路廣十八步。兩傍溝廣各二步。溝外作店舍。店舍外居室。蓋一戶所占基地。店舍居室幷計南北十步東西三十七步。店舍廣二間 每一間二步。簷下幷基地五步。長四間。兩店相次之間空地五步。以爲蓄糞之地。且防火患。其當路一頭以墻障之。使遮於路。店舍居室之間亦有空地五步。居室基地南北十步東西二十四步。道路家舍。務極整齊。路傍開市。其地形不便處。則隨地形或一邊開路。一邊作店舍。居室折廣連長作頃。其未滿頃者。依餘田例。其開市塲亦隨勢所便。凡站店四圍繚以垣。南北設里門。晨昏開閉。 站店頃從大小路以定。雖至四頃。必接連繚以一垣。
 
84
一。站店居戶。各受田一頃。免其保布。 各以其店連近。分大小路。量定田數。凡大路四十頃。中路三十頃。小路二十頃。西直路八十頃。東萊直路四十頃。又定鋪子田。每一站大路二頃。中路以下一頃。西直路四頃。東萊直路二頃。皆畫定地界。勿以陳墾有所推移。
 
85
一。開立鋪子者。亦受田一頃。免其保布。 各邑各營鎭各驛各站店。皆立鋪子。募人擇可合者開立。受田一頃。免其保布。但納鋪稅錢二百四十文。準米十二斗也州縣量其殘盛。或四三。或一二鋪。驛鎭亦以是爲差定其田。邑內當站處則兼設於站店不別置。初立時官作鋪舍。蓋以瓦。許貸米穀。一從本直。寬限年數。償以錢。○此受田鋪外亦許閭里私立鋪子。此則無鋪稅。○二頃夫願合設一鋪者聽。而其稅則應二鋪稅。凡鋪子戶站店戶。皆免頃夫雜役。
 
86
凡站店。每三十里或十五里一置。其邑內驛內。亦必設置。皆令連附於邑驛。此受田人戶外。如有來接爲店者。亦免雜役。 柴草冰丁頃夫等役。使之連接以居。其所居基。以站店頃一體施行。此定田站外。或有別處私聚爲店者。亦免雜役。立免站店之役。 譏察荒唐人外。如急行使人驛卒饋食等事。皆令勿應。凡站店戶新接者。免其三年戶稅。瓦造店舍者。免其十年戶稅。幷除一頃內一年戶稅。給助其資。 頃內戶數隨多少。其行旅定給房火錢及禁斷雜弊等事。詳後錄。 鋪子京中外方稅數及新造免稅等事。亦詳後錄
 
87
或曰本國自舊站處有院。且有院田。而此不定院田何也。曰旣設站店則不當復有站院。且所謂院者。徒作無主空宇於道次。故常多毁廢不久。其意雖善。而本失事理之當者也。
 
88
站店之人。不得專業於農。當比工商受田五十畝。然村居人則父子兄弟同室內居者。隨其事力。亦可立號別受。而站店則每一戶必使立一店舍。令五十畝所受之人而各一立舍。則其爲店也必單弱。如今不成模樣矣。故定以一頃。所以容其餘丁。而使店舍完實也。
 
89
或曰受田鋪稅。僅當身役之價。而無田鋪則無稅。是鋪皆無稅也。是雖勸興之意。若使興行成俗之後。趨利者太多則反有人不務本之弊。工商市肆皆有其稅。而獨此無稅。亦未爲可也。曰國俗墮窳。貨幣不通。當憂其不興行。而不當憂過盛之有弊也。且受田者旣納田稅。而鋪稅又與身役保布相準。則與他齊民。均一無欠矣。何爲更使偏重乎。設謂積世之後。俗變過弊。則其時當別爲秤量使平。然其所加不可過百二十錢。此與市廛逐末者。多則廛而抑之。少則不廛之意同也。
 
90
一。籍田定以十頃。其一頃爲親耕田。其九頃則令民受之。使九頃夫治穫親耕田而免其九頃之稅。如此則其制田則與古者十夫有溝之制相同。而其助耕則與公田九一之意相似。其九夫則不出兵。使爲其壇直可也。
 
91
按籍田不但京都置王籍。亦令列邑各置田一頃。以爲守土之官所耕。說見後錄。
 
92
一。各邑學校田。營鎭軍資田。驛馬田。皆量宜定數。免其稅。此則如上賜稅例。各以附近畫定其數。免其公稅。入所屬處。出兵則如常田。學校軍資田。其定數見下。驛馬田。見驛制條○各鄕庠田定數。見學制。各津渡津船田。亦量宜定數。其制並同此。
 
93
一。驛戶亦受田一頃。免其保布。 各驛吏卒。皆有定數。各受田一頃免保布。如牧子等例。其田隨其人數。連接畫定。勿使他田互錯其間。凡有定屬有定數之類。皆倣此。○察訪立番吏隷則有祿受半田。如各邑吏隷例。詳見祿制。
 
94
一。各邑醫局各鄕鄕庠社倉基地。皆定以一頃。除稅兵。 醫局縣一所。郡二所。府三所。都護府大府皆四所。欲合幷設一二所者。亦聽。詳見郡縣條。各面鄕庠社倉所坐基田。亦皆定以一頃。除稅與兵。其頃內造局若庠倉外餘地。戶役或稅。皆令自本處主之。又各定免其傍三戶保布頃夫之役。鄕庠則五本使爲其守護人。詳見學制及社倉條。
 
95
一。有親有蔭者受田依士科。卽內舍生 其有親蔭而入學校者。不疊受。
 
96
庶孼有親有蔭者亦二頃。 其承重其同嫡。○庶孼爲士者。自依士科。其爲忠義忠順衛者。自依忠義忠順之科。
 
97
國法庶孼不得與於有蔭之類。或曰可依今法。勿使參與。或曰不可有嫡庶之差。恐皆非適當之論。其蔭及則一也。而有差等可也。其以才學入學者。自不當論其門地貴賤也。 或曰有蔭與忠義忠順。其以蔭則一也。而庶孼有蔭則減。忠義忠順則一體何也。曰有蔭者。只以其蔭而已。忠義忠順則有職事者也。事自有間。
 
98
一。兩界土官罷之。說見郡縣之制
 
99
土官當罷。事理本無疑矣。設令定給其田。則雖減半以定。已遆者不收而新除者無已。一邑將盡爲土官之田。其紛亂之弊。不可勝言。是以凡鄕所將官軍職之類。皆不入於田科也。
 
100
一。工商受田五十畝。半其保布。卽綿布一疋。或米六斗也。工商本稅一疋。別見下。○京都及狹鄕居工商無受田。
 
101
古者工商二十畝。唐制則減農夫之半。今我國工商治田。幾於農夫。故亦減半以定。
 
102
或曰工商旣事其利。不當受田。是不然。工商若京都人眾之處則可以其業爲生。外方居者全不受田。無以資生。不置工商之田。則工商之道幾於絶矣。是以古制亦有工商之田。
 
103
或曰此法旣執田以均人。故百役皆均。無一有偏者。唯工商易以脫籍。若多避役而不受田則奈何。曰此則揆以事實。驗之人情。知其必不然也。土田者。天下之大本大利也。雖業工商。願無一畝田者。天下寧有是耶。若全不治農而托生於工商者。鄕縣則不能。唯通都大邑有之。然必孜孜其業。造器者有定所。居貨者有定廛。行貨者聞於人人。然後乃能食於其事。如此者勢不得脫籍。不然而欲避籍者。不過爲人傭耳。避籍於公而甘爲人傭。豈有業者所肯哉。目今萬事蕩然。人無統紀。加以逃籍者稍安。一係名籍則人不堪其苦。故人多避役。避役者眾。故易以混眾而容其匿矣。若有籍則有其安。無籍則有其苦。則人豈肯捨安而求苦哉。避役者旣鮮則間有脫者。難以容其身。况有無職事之征以隨其後耶。故知無避役者。旣不避役則鄕縣工商之不專食於其事者。不願受田而更何賴乎。
 
104
一。凡巫覡優倡僧道之類。不得受田。
 
105
或曰巫覡優倡之類。冒以凡民受田則如之何。曰所惡於彼者。爲其爲巫覡優倡之事也。如棄其習。自爲良民。則何惡之有。若冒受而不改其習者。法旣令民科告科受。又有欺罔之罪以懲之矣。何爲過慮於此。僧尼倣此。餘於禁僧尼巫覡條見之矣。
 
106
一。凡受田者受公卷。凡受田者。各於其官。準田籍具字數成券。士大夫陞品加受新作公文者。繳連原券。合爲一通。凡遆田者。原券納官。凡受公券者。自備其紙半張而已。若官司受作紙。胥吏阻搪索賄者。分文以上。皆繩以重律。○凡父母沒後願以己田易父母田者聽。○各以便近。兩求相換者聽。必兩造然後許之。而改註田籍。非同里及移居則勿聽。若士大夫與軍民求換。而其軍主保移改他里者勿聽。
 
107
一。凡田旣有受者。不得奪受。奪受疊受及隱漏者。幷科罪改正。奪他人田者。本科外加受者。兩處疊受者。當還田。而隱漏者。父子不告私相授受者。新墾荒田而不告官者。並杖八十。大夫革職除名爲民士則定軍役。凡民徙邊定軍。守令鄕正里正不檢察者。各於本犯減二等論。里正不告者。爲其里正罪。里正告鄕正而鄕正不報官者。爲鄕正罪。鄕正報官而守令不檢治者。爲守令罪。其符同聽冒者。並與本犯同罪。○革職除名者。向前所受內。只給一頃。餘還收。○女人守信田再嫁而不還者同罪。已上並許人糾告科受。
 
108
按高麗時。隱匿冒奪論者皆以死罪。恐過重。只當依此而行之晝一也。
 
109
一。凡廢堤內冒耕。因爲民田處。毋作頃。分授以待修築。 水利。生民之大賴也。國法擅耕之禁極嚴。政弊以後萬事皆弛。如湖南碧骨堤訥堤黃登堤。皆堤陂之大者。列邑蒙利處。而今皆廢圮。因爲豪勢所占。四方如此者何限。定田之際。勿使分授。待民力稍完。次第修築可也。今三堤下兩邊舊灌水道。長延野中五六十里。而皆堙廢爲田。此等亦存表之。勿入作頃內。○雖前代所無。今可建築。眾民蒙利處。亦依此例
 
110
平壤箕子田。仍舊經界修完。以存古蹟爲當。然則出稅出兵。亦宜量其實數。照例變通以均之也。
 
111
一。田籍一字十六頃。逐頃開具田形等第長廣界標。 東西南北。皆有標識。如今案式。各係某人受。 騎兵則曰騎兵某。步兵則曰步兵某。士以上則曰學生某戶奴某。大夫則某官某戶奴某。至王子亦係某君房奴某。○其遆受者。亦係某年月某人遆受。每三年更審成籍。 其新墾及陳灾則每年置簿。○軍籍亦以三年爲式。田籍修正後。仍修軍籍。其闕額增額。則每年置簿。○凡田十六頃一字。皆以千字文爲次第。其餘田亦通融計以頃法。如今編字例。○凡改田籍。當以辰戌丑未年爲式。蓋貢士戶籍。以子午卯酉年。則不與同年可也。○凡成籍三件。一藏本邑。一送本道。一送戶曹。
 
112
按量田未免煩擾民間。故大典以二十年爲式。然卽今田籍。只爲收稅之資。而不明之弊。其害無窮。况公田之法。萬事皆本於田。田籍不明。萬事無紀矣。不可不三年修正也。且籍田有如理髮。及其未紊而修之。則亦少煩擾矣。不遇如今歲秋。監官書員踏驗而已。朱子經界狀以辰戌丑未年爲改籍之式。然則中國雖不行公田。猶如此也。
 
113
或曰士大夫皆書名田籍。無乃未安乎。曰田籍如戶籍。國之大事。且爲後日考驗之地。不可不明白也。若各年行用排總文書。則依今例只書戶奴名可也。
 
114
田籍式
 
115
天字。每字十六頃。其餘頃亦通融計以頃法。以充其數。若一頃內有字外餘畝則計入下字。今五結一字。而一田內如有字外餘負。則亦計入下字。依此爲之。
 
116
第一。頃方田某等。長百步廣百步界。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幾斛。某人受。某年月受。○其遆受者付標書某年月某人遆受。而待式年修正。○若閭里頃則書第一頃方田。長百步廣百步界云云。閭里。
 
117
東第二。頃。直田幾畝某等。長百步廣幾步。直畓幾畝某等。長百步廣幾步。 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 田幾斛幾斗。畓幾斛幾斗。某人受。 空廢無人受者。書曰荒。其久遠則曰久荒。
 
118
南第三。餘田幾畝。梯田某等。長幾步。上廣幾步。下廣幾步。界。 東云云。南云云。西云云。北云云。上年稅幾斛幾斗。某人受。
 
119
右擧此三者爲例。餘皆可推。東犯則稱東。西犯則稱西。隨其步量之次。凡田皆以方田長廣百步爲率。而或勢不得已。折補成方處。則直田則曰直田。梯田圭田之類。皆隨其形。旱田則曰田。水田則曰畓。畓字本我朝所造。今亦從簡仍此。若一頃內田畓並入則雙書。而各俱田形及步畝等第。 田畓中從其步量之。次先步者先書。四界東西南北。田則曰某人受田。山則曰山。以至道路堤堰溪澗。皆從其實。
 
120
每鄕 卽今所謂面 末段書已上幾頃幾畝內。
 
121
閭里幾頃幾畝。若各城所在面則別開城邑頃。于上○站店之類。亦別開于下。
 
122
墾田幾頃幾畝內。
 
123
士田幾頃。內外舍免番者。幷入。
 
124
九品以上職官田幾頃。
 
125
吏隷田幾頃。
 
126
騎兵田幾頃。保幷入下同。
 
127
步兵田幾頃。
 
128
束伍軍田幾頃。
 
129
如內禁衛,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及鎭驛吏隷,水軍漕卒,烽燧軍,各處伺侯,驛戶,站戶,牧子,工商諸雜色之類。皆一一開錄。
 
130
荒田幾頃幾畝。
 
131
○右一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2
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3
二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4
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5
三等田。田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6
畓幾頃幾畝內。幾頃幾畝墾。幾頃幾畝荒。
 
137
四等五等以至九等。皆從實開錄。
 
138
○右墾田。田幾頃幾畝。上年稅幾總幾斛。
 
139
沓幾頃幾畝。上年稅幾總幾斛。
 
140
內若有賜稅免稅田。則書某君賜稅田幾斛。學校田幾斛。軍資田幾斛。驛馬田幾斛。計除原稅幾斛。則爲幾斛云云。
 
141
每邑末段。合諸鄕通計。開錄如右。每道合諸邑通計亦如之。戶曹又合諸道亦如之。
 
142
一。田分九等以定稅。 土品肥瘠。分爲九等。上上田爲第一等。上中田爲二等。上下田爲三等。中上田爲四等。中中田爲五等。中下田爲六等。下上田爲七等。下中田爲八等。下下田爲九等。一從其所出多寡以定。○田分九等。非唯見於禹貢。乃自然不可易之法也。中國歷代皆用九等。而本國只用六等。未免粗略。宜定以九等。
 
143
今本國之制。田品高下。分以六等。而六等之與一等。其所出多寡相去四倍。其間不遠。租稅不均。加以民之身役偏重。苦歇不一。雖欲均民平政未由也。旣以田均民則身役皆均。田稅輕重必使相當於土地之厚薄。然後乃爲大均。宜分爲九等。使相去五倍而審適其實也。
 
144
今定九等等第磨鍊。 先據下稻種一斛之地。以上年審定每等所出皮穀之數。○十斗曰斛。斛卽石也。
 
145
一等田百斛。 卽今全石五十石。○今國俗以十五斗爲斛稱平石。官府用之。又以二十斗爲大斛稱全石。民間例以皮穀二十斗爲一石。
 
146
二等田九十斛。 卽今四十五石
 
147
三等田八十斛。 卽今四十石
 
148
四等田七十斛。 卽今三十五石
 
149
五等田六十斛。 卽今三十石
 
150
六等田五十斛。 卽今二十五石
 
151
七等田四十斛。 卽今二十石
 
152
八等田三十斛。 卽今十五石
 
153
九等田二十斛。 卽今十石
 
154
或曰此九等之與一等相去五倍。比諸四倍。固爲密矣。但今土品不啻五倍。下種一斗之地。或有不能出一石 卽二十斗全石。此書本以十斗斛計數。而此一段猶從俗言之者。因其所慣習。使人人易曉也。者。或有能出七八石者。㮣以五倍。則無乃猶有所未盡耶。曷若九倍爲式。而使一二等九等則不必常用。但設等而待其土之爲盡善乎。曰始也愚意亦然。試爲磨鍊。乃知其不合於事也。凡事親自歷驗。然後方始深知。未可懸空易言也。若令能出七八石者爲一二等。則遆至六七等。乃爲能出三四石地矣。一二等固不可常用矣。六七等未免爲常用之等。而能出三四石地不常有。此所以不合於事也。大㮣能出七八石者。通國不過一二處。而能出四五石者。亦甚罕見。雖以四五石爲一二等。亦不當常用也。與其偏據絶無之地。而使眾民皆被厚斂之害。寧使平準可有之地。而容一二夫薄稅之幸也。且其不能出一石者。亦有說焉。彼能出七八石者。非徒土地之力也。亦是雨露之足。人功之至也。執此以推之則雨露旣足。人事旣至。則雖是至薄之土。未有不出一石者也。其有不出一石者。不過年歲之下灾傷之損也。是以又有年分灾傷之法以均之。但當依此五倍之法。而精以第地。明以分年。則庶乎無不均矣。外此則未見其可也。 又詳之。所謂能出七八石者。通國南方唯有一二處。其一二處中又不過下種數斗地。而其傍連畝之畓。亦不必相類。多是常品云。此法一頃內雖有肥塉之相參。酌其高下。折中定等。尤不當據此爲式。而過於五倍也。
 
155
更以下稻種一斗地。分上中下年計之而定其等第。 旱田黃赤豆之類。雖半出可當此數。
 
156
上年出十斛。 卽今五石中年八斛。下年六斛者爲一等。
 
157
上年出九斛。中年七斛二斗。下年五斛四斗者爲二等。
 
158
上年出八斛。中年六斛四十。下年四斛八斗者爲三等。
 
159
上年出七斛。中年五斛六斗。下年四斛二斗者爲四等。
 
160
上年出六斛。中年四斛八斗。下年三斛六斗者爲五等。
 
161
上年出五斛。中年四斛。下年三斛者爲六等。
 
162
上年出四斛。中年三斛二斗。下年二斛四斗者爲七等。
 
163
上年出三斛。中年二斛四斗。下年一斛八斗者爲八等。
 
164
上年出二斛。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二斗者爲九等。
 
165
此上中下年。不可以通共豊歉看。但以本田上實則爲上年。中實則爲中年。平下則爲下年也。此所謂下年。卽平下之歲。非凶饖灾損之謂也。若凶灾則收稅亦依其分數別爲減省。不可擧論於此。
 
166
卽今六等之分。制法本意。非無一定之準。而量田官吏不能詳知。各以己意爲之高下。故湖南之一等。與嶺南一等相異。此邑之六等。與彼邑六等相異。四方州郡。校其同等之田。而土品厚薄。實多懸殊。此由其時條目未盡詳明而然也。 上地爲一等。次地爲二等。以至下地爲五等六等則人固知之。而如許地爲上地。如許地爲次地。如許地爲下地。則人不能審的。故以致如此。凡田制及此等條目。打量定田時。須頒布中外。使使臣守令監官色吏田夫萬民。曉然知等第所由分之本意。而分等之際。無或失實可也。今民俗習於二十斗石。而至於十斗爲石則未之省焉。斗斛之制。本宜釐改。而若在今擧行田制。則右所磨鍊石數。姑宜以今石改磨鍊行布。使愚民易於曉解可也。
 
167
一。年分三等以收稅。 實十分至五分以上分爲三等。極實爲上年準其稅。中實爲中年減十之二。平下爲下年減十之四。○其遇灾傷者。 水旱風霜蟲螟之灾損實過半者爲灾傷。隨灾分數減稅。 灾六分者減十之六。灾七分者減十之七。灾八分者減十之八。灾九分者減十之九。全灾免稅。○凡年分灾傷所減分數。以各其本等論。如一等頃。上年準稅十斛。則中年收八斛。下年六斛。六分灾則四斛。七分灾則三斛。八分灾則二斛。九分灾則一斛。又如九等頃。上年準稅二斛。則中年一斛六斗。下年一斛一斗。六分灾則八斗。七分灾則六斗。八分灾則四斗。九分灾則二斗。若全灾則諸等田皆免其稅。
 
168
右非大有年。不可以上年論。非豊年。不可以中年論。平下之年則率以下年論。若其饑荒之歲則多是灾傷之田。灾傷之田則自當依其分數減稅。大抵上年之不可常用。猶一二等之不常有也。
 
169
按卽今年分九等之規。非不詳密。然年之下上以下。卽灾之六分以上也。其實一事。而兩立並用。故給灾旣至九分。而分年亦可至下下。則是一田而疊減矣。近世政弊。分年例以下下。則所謂灾傷者。反爲法外之法矣。是以給灾之歲則國無所收。不給灾之歲 近世因有不給灾之歲。亦非舊規也。則被灾者偏枉。是知年分九等之法。欲密而反疎也。今之常賦至輕。而雜役反重。不均不公。賄賂公行之弊。皆由於此。未若年分三等而繼以灾傷之爲善也。
 
170
諸等一頃收稅之數。 二十取一。而以皮穀一斛出米五斗爲式。○今皮穀一斛。多不能出米五斗。約爲十五而取一矣。官取十五之一則雖計輸納耗費。民間所出。裕爲十一也。
 
171
一頃。 上年出穀稅米上年。中年。下年。
 
172
一等四百斛。 今二百石 十斛。八斛。六斛。
 
173
二等三百六十斛。九斛。七斛二斗。五斛四斗。
 
174
三等三百二十斛。八斛。六斛四斗。四斛八斗。
 
175
四等二百八十斛。七斛。五斛六斗。四斛二斗。
 
176
五等二百四十斛。六斛。四斛八斗。三斛六斗。
 
177
六等二百斛。五斛。四斛。三斛。
 
178
七等一百六十斛。四斛。三斛二斗。二斛四斗。
 
179
八等一百二十斛。三斛。二斛四斗。一斛八斗。
 
180
九等八十斛。二斛。一斛六斗。一斛二斗。
 
181
六分灾。七分灾。八分灾。九分灾。
 
182
一等四斛。三斛。二斛。一斛。
 
183
二等三斛六斗。二斛七斗。一斛八斗。九斗。
 
184
三等三斛二斗。二斛四斗。一斛六斗。八斗。
 
185
四等二斛八斗。二斛一斗。一斛四斗。七斗。
 
186
五等二斛四斗。一斛八斗。一斛二斗。六斗。
 
187
六等二斛。一斛五斗。一斛。五斗。
 
188
七等一斛六斗。一斛二斗。八斗。四斗。
 
189
八等一斛二斗。九斗。六斗。三斗。
 
190
九等八斗。六斗。四斗。二斗。
 
191
右收稅實數內。量分爲漕稅留稅。留稅則冬納。漕稅則春納。漕稅者。漕至京者。如今田稅也。留稅者。留本邑以爲經費者。如今大同留下米也。量其處大小官吏祿俸凡百經用。又量儲科外之需。以爲留稅之數。如經用入三千斛則定留四千斛。以備科外別需。年終用餘則每歸之常平倉。以備兵荒。其餘爲漕稅。兩者有定分。留稅則冬納於本官。漕稅則春納於倉所。○如兩界等處。雖盡留田稅以爲軍儲而不漕京。然亦必分冬春兩等以收。
 
192
或曰於此九等之下。又置別等。以原稅十五斗爲率。以處田之分外薄薄者則如何。曰土田之品。已論於上矣。設今有如許薄收之田。則自當爲灾。不別置等而自爲減稅。何爲更設煩級。 若不必置。而又置別等。其煩亂之弊極非細。右科實至公不可易之式。若更欲增損之則失其中正而反啓害民之端矣。 凡厚斂之害。固爲虐民之大者。至於太輕。亦非正法。經用有闕則必有科外之賦民重受病矣。是以什一爲天下之中正。而多則桀寡則貊。○右九等。百畝原稅二十斗。雖知其本輕。而慮或所出薄於所計則謂之輕稅而民實被困。猶不能無疑。及見麗制一結稅三十斗。其下田一結。卽此法之九十餘畝。而公私俱足。知其如此然後。心乃安焉。只爲後世政亂。朝家多定科外之賦。貪官因而爲暴。豪强專利。猾胥索賄。虐民之事。不一其端。故民不樂其生耳。斷知右科實爲中正而不可輕重於此。但當量入爲出。而愼無一毫科外雜役可也。
 
193
今旱田例不給灾。甚爲未妥。苟其灾傷。勿論水田旱田。皆當從實給灾。又一頃內田之兩頭。雖或有灾傷輕重。非水田與旱田及兩人分受者。則酌其輕重。同科定分。不得內分爲異。卽俗所謂內灾。此如田品等第之例。
 
194
又按前代灾傷。八分以下皆免稅。固是優民之意。然八九等田則八分灾所收。與全灾不相遠。一等田則八分灾所收。亦爲二十斗。不可無九分灾以差均之也。不然則一頃田內。分畝給灾然後乃可。然內灾之法。猾吏益易行私。而簿書煩碎。田政之紊亂。皆由於此。苟田政紊亂。賦斂不公。則求以優民而適所以害民。此所以內灾之必不可用。而九分灾之不得不用也。况九分灾雖不免稅其十分而取一則固自若也。實與民共其豊凶而爲至公之法矣。 古井田法亦如此 大抵作法則當止於至公耳。若特爲優恤。則唯在其時酌宜而已。
 
195
或曰若給陳灾則收稅固當減矣。其頃保夫助布則當如何。曰公田之法。雖計田出兵。然只是以地均人而已。軍役則自是身役。本無與於灾傷也。
 
196
漕稅留稅兩色之分。不可不詳審以定。若少其留下之數。而州縣有事。責令辦得。則因緣生弊。不無稅外之斂格外之役。民受疊徵而國以病矣。此最當深慮於始也。且夫州縣有嬴則與積於京倉無異。必四方皆有積儲然後。可無憂於兵荒矣。
 
197
一。凡定田等第。必須詳審土品肥塉。又須參以水田之水源有無。旱田之平衍燥濕。一一從實定等。如水田土品。本當六等。而水源足則降爲七等之類。皆當審量其實定之。○今人家所居之地。例作一等田。又令驛田多從高等。以充結數。事甚未妥。驛田當一從其實。閭里頃則已見本條。
 
198
一。一頃內有兩邊肥塉之異者。量其肥塉。酌中定等。 今亦一田內。雖有一頭肥一頭瘠者。不分爲兩等也。○雖一頃之內。水田旱田同入。則各從其實分等。
 
199
水田旱田。皆當審其所出之多寡。依式等第。凡旱田比水田。亦宜有間。旱田雖一年兩耕。然旱田之出。終不及水田。以上上旱田。比上上水田。以下下旱田。比下下水田。皆有不及。是以水田雖瘠。罕有九等。旱田雖沃。亦無一等。量地定等者。當識此意。
 
200
一。一二等。但設等以待其地耳。不必每道而有之。三四等。亦不必每邑而有之。餘皆推此。一從其實。一二等絶無。而或有三四等亦不常有。大㮣一從其地所出多寡之實以定。則自得其平矣。○海澤築堰田雖美。比常田遆降二等定之。
 
201
一。田品等第。初頭所定。或有未精者。則許令追正。賦稅之輕重。民生之苦樂。專在等第。其或不均。永爲無窮之害。必須精盡而後已。若有不精者則許令民告官。必待一里之人比較諸田。公論齊進。然後守令親踏審。實報觀察使改正。○法行旣久。庶無不齊之後。則必待式年。不得輒許改易。
 
202
一。新墾荒田者。初年免稅。 有受閒陳田。不以此論。樹木成林處。二年免稅。 此謂平地可作恒田者。若山火粟田則勿以此論。海澤築堰田。三年免稅。凡新墾未收稅者。亦勿出兵。
 
203
一。凡稅。水田以稻米。旱田以粟米及黃豆。 凡旱田稅以粟米黃豆。每田皆四分粟米。六分黃豆。○論以國用則粟米爲急。而黃豆用處不廣。然粟米若多則受旱田者。其稅恐重。故定之以此。若四方生穀不一。或有粟米黃豆無輕重處。則更當量宜從便。今例關西旱田稅。四分粟米。六分黃豆。嶺北則二分粟米。一分黃豆。未知便於民與否。若果宜土便民而合於均一之意。則如此變通亦可。
 
204
田稅黃豆。國家經費外。舊有折作紬若綿布麻苧布等上納之規。如此亦可。
 
205
一。山火粟田。逐年計量其地。依頃畝法收稅。 大凡山火粟田。比平田稍厚。故流民爭趨之。今或以下粟種一升地。稅粟二斗。然南北土性不同。下種疎密亦異。不可一㮣論。而亦不可一㮣定等。從其繩步之數。依法計以頃畝。量定其等以收稅。高不上三等。下不至七等。此南北土地不容一㮣以定故如此。若一邑之內。則不便於用兩等也。○專治火粟無籍名者。依閑戶出役三日。又以畝計頃。一頃出一夫役一日。
 
206
按山火粟田法當禁之。非但爲游民逃役之淵藪。山林川澤。各有其用。俱有當處之宜。材木不養。禽獸失所。亦非王者之政也。峽地鮮田處。土民所業及。雖犯山坂。可作恒田者外。凡諸山望。皆當禁其焚耕也。
 
207
一。凡田每歲九月初。 從其節氣 守令審定年分等第。邑內及四面。各分等第。觀察使更審啓聞。議政府六曹漢城府同議更啓收稅。 年分三等收稅之數見上。○平安道淸北邑及咸鏡北道。減三之一。西北極邊邑及濟州三邑減半。○其灾傷田。因病未耕全陳田並聽。田夫狀告。鄕正親審。八月望前告守令。 田夫若因事故未自狀告者。統長里正狀告。若統長里正未告。鄕正亦可自爲狀報。守令又親審覈實報觀察使。觀察使置簿後。所報立案。還授守令。九月初具數啓聞。 以擺撥及懸鈴。卽遣差官。 預爲擇定以待。卽時發遣。及田野未收前。每道分左右。地廣處量分三四。一則依今例以其都事因差。憑考上項置簿及立案。覆審啓定租稅。 全灾傷及全陳田則免稅。過半灾傷田則其灾傷至六分者六分免稅。四分收稅。以至九分。幷依此例。如有田夫冒告陳灾及當該官吏通同妄冒者。一畝至十畝笞一十。每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徙邊爲兵。其妄冒田移給無田者。其年租沒官。守令則一頃削一月祿半。每一頃加一月。十三頃以上罷黜。其知情妄冒者。一頃以上盡奪告身。○其新墾田。亦開報觀察使。 墾初已爲告官置簿矣。此時守令開具以報。其當免稅者幷懸頉。與上灾陳田。同時啓聞。
 
208
舊例灾傷考審時。凡田夫各立牌田中。書字號負數田夫名。以爲表驗之地。十數年前猶見之。今則無立牌者矣。百事至此哉。
 
209
或曰今所謂年分者。守令不知爲何事。而下吏主之。雖是豊年。例以下下。已無足言矣。所謂灾傷文書者。年年全謄量案三件。成冊上於監營戶曹。其費無窮。官吏不勝書役。此亦如此耶。曰歲秋文書。只是抄開陳灾及新墾田而已。豈有如許事。此本近世之弊也。曰固當如是。但審覈田野。必展量案。四連俱存。然後乃爲昭然無疑。敬差官巡審時。只持此文則或不無奸吏冒瞞摘埴之弊否。曰差官巡審時。各邑皆當持全案出待地境。今雖謄上全案。虛置監營。而差官不持以行。若令持行則一道田案。其數極多。豈可勝載乎。非徒無益。反大有弊也。
 
210
一。逐年編計其歲各頃租稅實數每十石。 十斗爲石卽斛也。排定總首 俗所謂矣主 領納租稅。凡官支柴草炭及氷丁。亦以此依今例磨鍊。 如今八結。草幾束柴幾束氷丁幾名之類。○王子功臣賜稅田草柴炭並納本官營鎭。鄕校田驛田則並納稅去處。牧子田站店津渡田則並免。
 
211
或曰此以八頃置一總首。領納租稅等事可矣。曰如此則各頃所收。輕重不同。奇零難齊。不便於事也。曰是固然矣。但初以結法則仍以結用固也。本以頃法而終以石用。則其或失其條理之當耶。曰今之結法。初雖定結。逐年除陳灾。從實作結。則年年改易。亦不得仍用本結矣。頃法定之以頃而總之以石。此是體用之宜。事理固當如此。 或曰定田以頃則收稅亦以頃。似是理之自然。而必總之以石然後乃得其宜何也。曰凡物之理。體用相因。方圓相函。是故河圖體圓而用方。洛書體方而用圓。蓋事事物物。皆如此也。
 
212
一。凡經費一以經稅。更無他賦。 常賦外不得一毫侵徵於民。如今貢納進上一應徭役。刷馬人夫等事。皆自經費定式計支。依今京大同例行用。詳見後錄。
 
213
一。凡無職事者爲閑戶。每一戶歲役三日。 凡不受田。無籍名閑游者。爲閑戶。每歲守令査簿。歲役無過三日。若日數多則倂定以出。○此謂游惰無常業而不籍於士農工商之版者。若鰥寡孤獨廢疾者。勿以此論。
 
214
或曰旣以田均民。自無漏役之人。而又爲査出無職事者。則有役者之子弟同居者。或被侵擾。不亦無多事之弊否。曰旣謂閑戶則同居自不當被侵。若異居別戶者則雖其子弟。自是無職事者爾。古者旣使人無不受田。而又有夫家之征之法。正以其扶樹田政而無相侵也。
 
215
按今雜役之不可無者。皆當有雇直。入於經費中。然州縣事勢。亦不能全無役人處。如關牒傳送等事。難以盡入經費。故今大同。以烟戶調周。而今之烟戶出役者。皆是有身役田役者。故未免爲疊役矣。此定閑戶之征。不以布而以役。則非但無田者無過重之苦。本官凡有此等事。亦可以此調役矣。
 
216
一。凡有堤堰民利營修公作等事。役以頃夫。每田三頃出一夫。歲役三日。必報觀察使乃調。守令不得擅調。 凡受田者爲頃夫。每三頃出一夫。若役過三日。則亦量其日數。倂定出夫。如四日役則四頃幷定出一夫。八日則八頃幷定出一夫。凡餘田之類。合畝通計以出。○大夫士,外舍生亦在其中。武選,將官,軍官,忠義,忠順衛士,諸色正軍,卽戶主○伺候等無保軍同牧子,驛吏卒。凡吏隷役於官者皆免。○守令若有常賦外一毫侵徵及擅調頃夫者。以枉法論。監司不察擧者亦有罰。
 
217
凡調民力役。有年三日。平年二日。無年一日。凶札之歲則免。 上閑戶之役同。但此則三夫。幷三日或二日一日。閑戶則每一人。三日或二日一日也。○若凶歲給粟募人則不在此例。詳賑饑條。
 
218
古者用民之力。一夫歲三日。而今止如此。乃合事情。若踰一日則爲過重而不便矣。嘗試思之。蓋古者歲雖三日。井田法一成之田。方十里。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以至一同方百里亦然。是乃除出頃夫。免其稅役而專責以治洫澮之事也。而今令每頃之夫。皆出田稅。而各治其封溝。且古者修治城郭道路之事。皆入其三日之內。而卽今道路修治。委諸民間。督令各治其附近而不入公役之內矣。大㮣此法皆因今而制宜。故如此然後。合於事宜。而能不失古意也。爲國者若未能全復古。則不可徒籍。古語不察其實而過用民力。自病其根也。
 
219
一。唯城池大役則乃調以軍士。 其仍舊修補。役不甚巨者。用閑戶或頃夫。計役日數。除其試操番上。必啓稟乃調。觀察節度使不得擅調。 非城池大役則不得役軍士。凡役軍士。只發諸色正軍。計其日數。準除試射習操上番。皆官給料。其保夫則勿役。使其助布如常例。詳見軍制條。觀察節度使擅調者。依擅調軍兵律。○堤堰城池凡下役事。僧徒則自當依例赴役。而亦當量定其日數。詳見汰僧條。
 
220
○世嫡有親有蔭,忠義忠順衛式。
 
221
世嫡 王子,功臣嫡長子係勿限世。
 
222
親。 國家袒免以上親。王妃小功以上親。先王先后親同世子嬪朞以上親。
 
223
蔭。功臣及正二品以上職者。子及孫嫡長曾孫。堂上以上職者。子及嫡長孫。堂下諸監寺院正。諸衛副將及議政府六曹臺諫侍從成均館官員。並六品以上。各道都事守令各邑長官敎官儒學敎導敎授者之子。○堂下職必任滿三考然後乃許蔭。
 
224
按今則蔭法雖及子婿弟姪。而只許其中取才而已。別無他事。故雖如此而不知其得失。若實爲均施之典而施於受田。則一人官至卿大夫。擧族盡受士夫之田。事理恐未妥。雖宋之任子。恩不及於兄弟。論以古世祿之意。則只及世嫡。雖眾子亦不及矣。及於弟姪。未知其可。且弟旣受田則兄獨不受。亦爲未妥當。思古義以斷之。○或曰君臣分雖絶嚴。首足一體之意。未嘗不行於其間。試以祿制言之。君雖十卿祿。而大夫士亦未嘗不有其祿。况古制待重臣極隆。今公卿之蔭。不及兄弟。而國家議親。及於王妃小功親。無乃非古義耶。曰蔭法與國家待宗室。乃一義耳。是故宗室蔭封止於玄孫。而亦無旁及之例。至於議親則別是一義。人臣無議其親於國之義。
 
225
忠義衛 宗姓眾子孫及功臣眾子孫屬焉。
 
226
忠順衛 九品以上及陞朝進士之子屬焉。○右二衛士。勿論庶孽皆同。
 
227
按今忠義衛無限世。若嫡長則永世勿限固也。其餘則當有限世。不可以無窮也。定以五世或七世爲限似當。
 
228
○各營鎭軍資田及各邑學田數。 其制見上。軍資田則凡軍士(食+高)饗賞格及軍器軍需之類。皆取資於此。學田則凡儒生所供鹽醬魚菜燈油及學賓支供。諸生大祭齊會時所供及學中書冊紙筆器用。齋室鋪陳之類。皆取資於此。○凡田優倍以定者。年分收稅。例多下年。或有陳灾故也。驛馬諸田皆然。
 
229
水營七百斛地。 如一等田則七十頃。以次遆加。至九等則三百五十頃。○統營又加定五百斛。爲一千二百斛地可也。
 
230
僉使鎭三百六十斛地。 一等田則三十六頃。至九等則一百八十頃。
 
231
萬戶鎭二百四十斛地。 一等田則二十四頃。至九等則一百二十頃。
 
232
此從今擬定舟師數見兵制爲例。如營鎭軍數。合有增減。則更當稱宜以定。京兵都監軍資田亦倣此。 或以爲水營鎭軍資。不必多定其田。若減其田數。而以其附近魚箭鹽盆之屬。定數以給。則公私兩便。此言似矣。而有不然者。夫魚箭鹽盆船隻。其稅亦有高下多少之不同。雖欲酌定其數。難以適齊。况其有無。四方不同。安可以此爲恒定之式耶。且魚鹽之政。比田政尤易生弊。若散主於各鎭。則徵斂不一。沿民必被其害矣。是以凡雜稅之權。尤不可使散主諸處也。
 
233
監營三百斛地。 一等田則三十頃。至九等則百五十頃。
 
234
兵營六十斛地。 一等田則六頃。至九等則三十頃。
 
235
僉使鎭四十斛地。 一等田則四頃。至九等則二十頃。
 
236
萬戶鎭三十斛地。 一等田則三頃。至九等則十五頃。
 
237
兵營則有本軍保納料餘米。其數甚多。足以支犒饗賞格等需。此只補用於軍器措備。故少定其田。然比水營鎭。猶爲有餘也。陸軍僉使萬戶鎭皆然。凡營鎭或因添戍。有防軍而無保米者。則當另以其處國儲放料。又添給犒賞之費。
 
238
州郡則不置軍資田。犒饗賞格軍器之類。皆以經費或常平米布會減。若未罷還上則其耗穀足以支用於此。蓋各營鎭畫定軍資田。而各邑以元儲會減者。營鎭軍有常額。而各邑則不可以定數故也。
 
239
府州學四百八十斛地。一等田則四十八頃。至九等則二百四十頃。
 
240
都護府學三百七十斛地。 一等田則三十七頃。至九等則一百八十五頃。
 
241
郡學二百六十斛地。 一等田則二十六頃。至九等則一百三十頃。
 
242
縣學一百五十斛地。 一等田則十五頃。至九等則七十五頃。
 
243
今府州宜改大府都護府。都護府宜改爲府。詳郡縣之制。又見學制條。
 
244
右皆各其附近。 先盡其營鎭校屬所受。然後及於他田。 畫定其界。不得分占兩處。更勿以陳墾有所推移增減。每年本邑守令。一同他田審定年分灾傷。依公稅輕重計斛。移納所屬。其收納時。本邑守令親往監納。其年元數及各項用下數。每四時各其主者開報監司 學校所用亦開報。兵水使。亦歲盡報於監司。監司幷本營所下數啓聞。
 
245
此外今各衙門屯田悉罷之。
 
246
京中太學中學及四學所需。以漕稅。諸道營學所需。以其留稅。經費支下。不置田。
 
247
麻田崇義殿定祭田八十斛地。 又定守護軍二十人。各受田一頃。免其保布。
 
248
崇義監旣爲六品。則當受其品田。又崇義監別有祿。以其本品祿。依致仕官祿例免其稅。
 
249
平壤崇仁監事同。此但東國萬世報祀箕子。宜與夫子並隆。祭幣當自經費支備。不別置祭田也。
 
250
或以爲諸田各有各屬。則其末流不無各有所收。輕重不同之弊。不若均作民田。不立名屬。量定各處當用米數。照上中下年定爲差等。以米分給。爲用之便也。此言固然。但驛田津田不得不別出。則雖除此等田。不無名色之別者矣。且此等皆爲常料外別需之備也。難以定數。 營鎭官員軍士。旣有常祿。而其軍器犒饗試射賞格等事。難以定數。學額儒生旣有常廩。而其公需公費等事。難以定數。若令定數則凶灾之歲。國計多縮。難爲永久之規矣。雖云名色有別。該屬之司。但得支用其入。而其年分灾傷與收納等事。皆自本官總之。則庶無別生弊端。而該屬之司。亦可隨年豊歉以爲之計。 灾年所收雖少。凡有所用。亦可當豊年之多。實兩便於公私也。嘗考周禮。亦有諸田名目之別。蓋事理當如此。所屬之司。若有爭詰。年分輕重之弊。依賜稅田例。本田稅一樣收於本邑。以邑倉米豆換給亦可。
 
251
一。聽民去狹鄕就寬鄕。 地少人眾處爲狹鄕地曠人稀處爲寬鄕。其樂遷寬鄕者。去本居五百里外者復五年。稅兵俱免 千里外者復八年。 凡遷者。告本居官司出立案。所徙處到付施行。一遷之後。不得更移。
 
252
有罪當謫者。亦徙曠地。有罪而徙者。只令受田。無復免。 或曰今以罪謫配者。率多一二年而還。如何其如此。曰古者法令簡整。故人重犯法。而其勸懲賞罰。亦自誠實。非有大罪則初不謫徙。若當謫徙則令配定居。非但懲罪革心。亦使無不得其所。就其業也。後世則政煩民散。人旣易犯。又輕謫數赦。有同兒戲。來來去去。無不失所。而益使無恒心。是何法令哉。若大本旣立。而事皆以實。則此等事亦自得其當矣。
 
253
一。凡山皐不可耕墾處。許傍近居人作園。種植桑楮漆竹果木之類。勿稅之。 果則棗栗杮梨栢子等。尤爲緊要。各隨其土所宜木。地廣則均分作園。凡種植之地。許其子孫傳守。○若平田可常耕處則雖作漆林楮林果林之類。依常田定頃。隨等收稅。稅以穀錢。
 
254
凡勿稅者。一切勿征也。今或有種植處則往往官司徵斂其物。如此者論以枉法。
 
255
一。山林柴草之塲。與眾共之。海澤魚鹽之地。給民爲業。毋得有占斷。 唯養材禁山則定其山直。依法紏禁而已。海澤魚箭則給民爲利。只依法收稅而已。各司諸宮家及豪勢之類。切不得折受立案。以主占擅利。○麗制樵柴之地。定品科受。各有其結。然柴塲與田地。事體本異。不當如此。宜令公而無禁。蒭牧樵柴。與眾共之。
 
256
今諸宮家及諸上司所占外方魚箭之類。當悉罷之。其弊無窮。其所遣監官道掌稱號之類。來坐各處。侵虐漁人。罔有紀極。其去納屬處者至鮮微。而依勢掠奪。不啻劫盜。海邊居民流散。風俗無狀者。以此故也。王子女旣厚其祿。則其他占利等事。直當罷之。皆給民爲業。自納其稅。總於戶曹。令本邑守宰。依式收納。 本官若常稅外。別有所徵者。則依田科橫斂例。一尾以上。皆以枉法論。鹽鐵雜稅皆同此。○近世貴勢占利之弊漸極。以至吏胥鄕豪輩。亦皆效尤。海邊魚塲。稱以立案。坐擅爲主。漁人無下手處。必添給私稅。然後乃得結箭。如此者皆依律論罪。
 
257
或曰各司諸宮家柴塲。今皆有之。若罷則無乃闕需耶。曰諸宮家旣厚其祿。又有賜稅。富之至矣。何患於乏柴。各司亦定鋪陳柴炭炬燭等價米。出自經費。歲有常支。則自可以此措備矣。樵採之地。本當與民共之。人得取資。不宜各有分占。遙擅其利也。麗時柴科。亦非古制之意。設令計給定限山藪。樹木之塲。何可明其經界耶。啓侵爭之弊。長攘奪之風。莫此爲甚。
 
 

2.2. 雜說

259
○各色工匠坐賈行商公廊 卽市廛 船隻鐵冶魚箭鹽盆之數。各成案籍。皆定常稅。凡工匠商賈及船隻鐵冶魚箭鹽盆之類。每三年改成籍。藏於本曹本道本邑。○凡工商唯專業者。乃錄案收稅。若爲農爲兵有本職役者。雖或暫爲手巧。因事貿易。勿以工商論○。其應籍工商而隱漏者。同戶籍漏脫律。守令里正不察者。同戶籍致脫律。知情通同者。與犯人同罪。○鐵冶船隻魚箭鹽盆之類。隨設置籍收稅。若毁罷則本邑論報除稅。依田政新墾全陳例。其隱漏者同田地隱漏律。其利沒官。守令鄕正里正符同者亦同罪。鐵冶船隻魚箭鹽盆每一坐準田一頃。○京各司及外方營邑。如有定屬工匠。則亦皆籍於該曹。但除其稅不上納。
 
260
各色工商稅。卽今匠人布。每年綿布一疋。每一名綿布一疋。或錢一百二十文。此卽其身役稅也。勿論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工匠若作公役。則計役。日數減稅。役十日全免一疋。過十日則皆給料及價。○各衙門常役工匠。免其稅。有常廩。○國制私賤不籍於工匠案。亦可依此無公稅。
 
261
按大典工匠分等第。收稅有差。未知其等第之分。何以爲之也。若以技精者或造重器者爲高等。則斯二者當奬以勸之。不宜重稅而抑之也。大凡工匠之事。非勞力甚。則必技巧精然後。能取倍利。未有勞等於人。巧同於眾。而利獨厚者也。宜一㮣定稅。而其器用之尤當精緻者。量免其稅可也。 如弓矢人銃劍甲冑。而冊匠墨匠筆匠刻字匠樂器匠扇子匠綾羅匠之能者。○大典京中工匠亦有稅。然今則京中工匠皆無常稅。而只官有役則隨聞捉致役之。稱以官役。少給其價。外方則勿論有稅無稅。直隨所聞威勒役之而已。公府旣如此。勢家兩班又從而效之。償不當直。是以業工匠者。猶恐其技之聞於人。此所以百工無度。麤惡不成樣也。因以通國成俗。則人習心目。不復知其所以麤惡矣。
 
262
又按工商之不可無。與士農無異。但業之者過多則害於農。多則重其稅以抑之。少則輕之。以開通貨之路。 卽今本國制造未精。物貨不通。在所當輕。
 
263
又按漢桓譚曰高帝禁人二業。錮商賈不得仕宦爲吏。夫不使民二業。古之道也。 二業固所當禁。然若欲人人令而禁之。則雖嚴法以臨之。不可得也。苟田制旣行。而學校修擧。則四民自有定業。旣有定業矣。無苛以侵之。有均以安之。則自能樂其業盡其力。及世而不遷也。
 
264
外方鐵冶鍮冶稅。每冶一年綿布一疋。 以錢代納下同○錢每綿布一疋準錢一百二十文下皆倣此○以本産則正鐵十斤鍮缺斤
 
265
鑄鐵冶。每冶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266
水鐵冶。大冶春綿布二疋。秋二疋。
 
267
中冶春綿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268
小冶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269
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爲大冶。十五人以上爲中冶。十四人以下爲小冶。
 
270
舊例黃海京畿忠淸道則以水鐵納稅。每大冶水鐵百斤。中冶七十五斤。小冶五十斤。勿收布錢。如此亦可。
 
271
按大典冶匠鍮鐵匠。每一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十斗。鑄鐵匠。每一冶春綿布一疋。秋米十五斗。水鐵匠。大冶春綿布一疋半。秋米六石八斗。中冶春綿布一疋。秋米六石二斗。小冶春正布一疋。秋米四石六斗。似是匠人身稅。合於此中。而今聞其身役價布則別收之云。然則恐爲過重也。
 
272
旣以鐵冶定稅。則産鐵之塲。勿復徵其地稅。卽今所斂一切罷之。
 
273
右乃冶之稅也。猶田之有稅。其身役稅則 卽上匠人布同。他工匠不在此數中。凡鹽盆魚箭船稅皆倣此。 其他瓮匠之類。只有其身役之布。勿別立瓮窑稅。
 
274
坐賈每名。一年綿布一疋。 以錢代納
 
275
公廊 卽市廛稅。每一間。春米二斗秋二斗。 亦以錢代納。每米一斗準錢二十文。下皆倣此。
 
276
凡公廊基。每南北六步。東西十步爲一座。俗稱一間。
 
277
大典雖有公廊定稅。而今則市賈公廊。皆無常稅。勑使及祭祀藏氷及凡修理等雜役。隨事支役。苦歇無復有定云。
 
278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張子解之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而抑之。少則不必廛也。公廊之稅。當以此爲法也。
 
279
行商每年給公文 卽路引收稅。綿布一疋。 每一名綿布一疋。或代錢。勿論京外。受田不受田者皆同。○凡公文如今船隻公文之例。而皆具居住容貌年歲。以防奸僞。若遠輸大商人眾者則隨人數納稅。
 
280
道路要隘有關。津梁鎭驛有常譏。本王制然也。如此然後。此法乃得行矣。今我國關隘無關。道路津驛又蕩漫無譏。此亦從當修擧者。
 
281
按大典陸商給路引。計朔收稅。每朔楮貨八張爲式。然方今農商混淆。人無定業故云然。若四民各有其職。則當歲有定稅。而其間久速勤惰與否。則在乎其人耳。
 
282
孟子曰文王之治岐也。關市譏而不征。關道路之關。市都邑之市。關市之吏。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又曰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蓋行商旣納其常稅於本處官司。則其所經到之處。但有譏驗文引。而不當復征其稅也。今兩界監營東萊等處。京外行商之出其地者。其文引有無則莫之問。而例令納布。所當整釐者。
 
283
船隻每年給公文收稅。公文亦如今例具主名居住及船隻大小長廣幾尺。以防奸僞。
 
284
海船大船。綿布六疋。以錢代納。
 
285
大次船。綿布五疋。
 
286
中船。綿布四疋。
 
287
中次船。綿布三疋。
 
288
小船。綿布二疋。
 
289
小次船。綿布一疋。
 
290
此本稅外如魚塲地稅雜色徵斂等。一切盡罷。若公有任使。則量減其稅。過準則依例給價。
 
291
江船。大船綿布三疋。
 
292
中船綿布一疋。
 
293
小船綿布一疋。
 
294
若以今漢江船論。通海州者爲大船。其但通水上者。只可爲中船以下。
 
295
海船。以營造尺。長六十尺。腰廣二十二尺以上爲大船。 除頭尾。橫板從上面據前後左右船牽繩以量。下同。長五十三尺。腰廣十九尺以上爲大次船。長四十六尺。腰廣十六尺以上爲中船。長三十九尺。腰廣十三尺以上爲中次船。長三十尺。腰廣十尺以上爲小船。長二十尺。腰廣六尺以上爲小次船。 若小小刀居船勿論。
 
296
○若東海則船之大小異制。當更量宜定式。
 
297
江船。長六十二尺。腰廣十一尺以上爲大船。長五十尺。腰廣九尺以上爲中船。長三十八尺。腰廣六尺以上爲小船。若小小漁船勿論。
 
298
各津渡船免稅。
 
299
右海船。歲稅一疋。以至六疋者。卽今魚塲地稅等雜色徵斂。一切盡罷。而定其常稅也。今船人所漁之海。皆有徵斂。謂之魚塲水稅。捕石首魚則納石首魚稅。捕靑魚則納靑魚稅。以至民魚眞魚蘇魚蝦醢。凡有措爲。苟有其處所者。則逐色徵納。或以本色。或以米布。而或定監官。斂取於海中。或給塲表定浦直收之。一次所納。不下常布數同。五十疋爲同 而每次如是。 今石首魚稅。大船石首魚六同。每一千尾爲一同。其中有御供一同。必四五倍以入。故至於十餘同。又有卵醢四斗。又人情布四五十疋。靑魚稅。大船十八同。每二千尾爲一同。諸處攘取。故至於四十餘同。其餘魚稅。或以本色或以綿布。雖多寡難定。大率與此不相遠。
 
300
船人輩盡納無餘。或稱貸以益之。夫澤梁無禁。古之義也。旣有身役。又有船稅。而又從而征其所漁之海。是豈爲民上之道哉。况於其間。貪官猾胥之輩。乘時攘取。無異劫盜。至於商船所過所迫處。稱以地稅。而率有徵納。所以船戶觸處逢徵。不堪其苦。是宜酌定船稅。而此等雜斂。一切盡罷也。或曰如此則船戶之役。均正無苦。而國家亦無漏失之弊矣。但今本稅不爲重。而右般雜斂。業之者則納。不業則無。今一㮣定稅。則雖不業者。亦將同稅。以此而論則輕其本稅而存今魚塲等稅。其或可耶。曰是不然也。夫魚海波濤遠近聚散之船。非公府所可遙筭。以不可遙筭之事。委諸四方猾吏之手。征其諸色之物。其奸欺之日滋。徵斂之競虐。事爲之煩亂。此必然之勢也。是以稅歸國家者。萬不其一。而徒使擧國船戶。殘害於眾奸。弊政之大。莫此爲甚。 不但船戶之苦。魚採不殖。商賈不行。物價騰踊者。皆由於此。古人所謂天下本無事。庸人擾之爲煩者。正此類之謂也。若夫有船而不業者。非所當慮也。民之有船。將以爲業也。今四民混淆。到處徵斂。故或有如此者。若反是道。民豈肯有船而不業哉。設令有懶惰不業者。則此乃可罰而不當蠲者也。曰此誠至矣。但四方事勢。或有不同者則奈何。曰事勢苟有不同者。則亦當隨宜酌定。然四方爲利。雖或不同。凡業船者。非漁則商利之所在。隨處有斂。是則四方必無異矣。曰朝家雖革此弊。奈遠外守令邊將。私自徵斂何。曰苟自朝家盡革其弊。則守令邊將無藉口之地。自不得徵斂。然弊習已久。不可不嚴立科條。或有違者。隨覺論以贓律則孰敢犯乎。曰旣除此稅。則各浦各鎭點檢商船之事。亦可廢乎。曰點檢商船。本以譏察奸僞。非有係於徵斂。何可廢也。譏而不征。此本王者之政也。
 
301
魚箭分九等定稅。
 
302
一等箭。綿布十八疋。以錢代納
 
303
二等箭。綿布十六疋。
 
304
三等箭。綿布十四疋。
 
305
四等箭。綿布十二疋。
 
306
五等箭。綿布十疋。
 
307
六等箭。綿布八疋。
 
308
七等箭。綿布六疋。
 
309
八等箭。綿布四疋。
 
310
九等箭。綿布二疋。
 
311
今魚箭盡屬諸宮家諸上司。故當初各其僕隷輩。隨聞告訴。自京以定稅。大小無準。或有納石魚十二三同。卵醢八九斗者。準以六升綿布則可六十餘疋。或有納六七同。三四同者。或有納麤布五六十疋者。當六升綿布五六疋。然此皆宮家上司所遣僕隷輩來捧也。其本納則不能半。又此雖云有定數。後或增益。亦無定式。以故沿民只知有賄賂。而流移爲事。多有陳廢已久。而世傳爲子孫隣族之役者。
 
312
魚箭分等。守令與鄕官。會其沿戶頭頭人。細詢各年獲利多寡。採得公論。又親審其實。然後較其數歲之中。酌以什一之意。以定稅成冊上報。 若山溪魚梁之類無征。不以此論。
 
313
凡魚利亦歲有得失。而不得上下其稅者。事異田地。難以年分故也。必須以布錢爲稅。然後隨其貴賤。自爲平矣。若以魚爲稅則必有樂歲寡取。歉歲取盈之弊矣。布錢之中。錢尤爲便好無弊。
 
314
鹽盆分三等定稅。
 
315
大盆。春綿布二疋秋二疋。以錢代納
 
316
中盆。春綿布一疋半秋一疋半。
 
317
小盆。春綿布一疋秋一疋。
 
318
今聞扶安茂長等官鹽稅。則不分大小盆。每一盆幕歲納鹽八石。或五升布八疋。而幷計其間雜徵。則不下十七八石。鹽戶不勝其苦云。
 
319
右魚箭鹽盆二者。以國之西海爲準以定。東海則無魚箭。煑鹽以鐵釜。當以釜之大中小。量宜定式。
 
320
今魚鹽之稅。斂之無節。諸宮戚京上司。無不分占。各自遣人斂取。本道本官又別爲添徵。吏胥輩因以侵責。凡諸被虐。不一其端。其苦比農民尤甚。是以沿戶率皆稱貸未償。流移爲事。而人心倫惡。物價騰踊。鐵冶諸店之弊。大㮣皆然。
 
321
此外凡山澤之利。皆與民爲利。使之興行。而其合有稅者。以稅田什一之意。推以定式。則自可得其輕重之宜矣。 稅田雖是什一。㮣以二十而一。然後實得爲什一矣。又須知此。蓋凡山澤之産。皆天地生物以養人之具。而亦非人功不就者也。先王雖建山澤之官。只是掌其政令厲禁而已。非若後世之征榷取財也。但利之所在。民必趨之。利重而無稅則民多棄本事末。且農民有稅而末作無稅。亦非至公之法。故未免有稅。若魚鹽鐵之類。有常利者。量其利之厚薄。而輕重以定稅。其餘微細之利雖捨之。而民不棄農趨之者。則一切勿征。 如車輛茶酒之類。本皆後世謀利之弊政。車則國俗不知使用。當使興行。不當稅。唯京中有以車爲業者。當量定其役。歲無過數日可也。茶又本國不興行。噵之使興可也。酒則但當以時禁之而已。
【원문】磻溪隨錄卷之一
▣ 커뮤니티 (참여∙의견)
내메모
여러분의 댓글이 지식지도를 만듭니다. 글쓰기
〔한국고전〕
▪ 분류 : 총서
▪ 최근 3개월 조회수 : 384
- 전체 순위 : 160 위 (1 등급)
- 분류 순위 : 3 위 / 83 작품
지식지도 보기
추천 : 0
▣ 함께 읽은 작품
(최근일주일간)
▣ 참조 지식지도
▣ 기본 정보
◈ 기본
  반계수록(磻溪隨錄) [제목]
 
  유형원(柳馨遠) [저자]
 
◈ 참조
 
▣ 참조 정보 (쪽별)
백과 참조
목록 참조
 
외부 참조
 
백과사전 으로 가기
▣ 인용 디렉터리
☞ [인물] 유형원

  지식놀이터 :: 원문/전문 > 고전 > 한국고전 > 총서 해설   목차 (총 : 28권)     처음◀ 1권 다음 한문 
◈ 磻溪隨錄 (반계수록) ◈
©2021 General Libraries 최종 수정 : 2021년 08월 24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