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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 (조미수호통상조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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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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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朝美修好通商條約

 
2
千八百八十二年 五月二十二日於仁川調印(漢, 英文)
3
千八百八十三年 五月十九日於京城批准書交換
 
4
大朝鮮國與
5
大亞美理駕合衆國切欲敦崇和好惠顧彼此人民是以
6
大朝鮮國君主特派全權大官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申櫶全權副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金弘集
7
大美國伯理爾天德特派全權大臣水師總兵薛斐爾各將所奉全權字據互相較閱俱屬妥善訂立條臚列於左
 
 

1.1. 第一款

9
嗣後大朝鮮國君主大美國伯理爾天德並其商民各皆永遠和平友好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一經照知必須相助從中善爲調處以示友誼關切
 
 

1.2. 第二款

11
此次立約通商和好從兩國可交派秉權大臣駐紮彼此都城並於彼此通商口岸設立領事等官均聽其便此等官員與本地方官交涉往來均應用品級相當之禮兩國秉權大臣與領事等官享獲種種恩施與彼此所待最優之國官員無異惟領事官必須奉到駐紮之國批准文憑方可視事所派領事等官必須眞正官員不得以商人兼充亦不得兼作貿易易倘各口未設領事官或請別國領事兼代亦不得以商人兼充或即由地方官照現定條約代辨若駐紮朝鮮之美國領事等官辨事不合須知照美國公使彼此意見相同可將批准文憑追回
 
 

1.3. 第三款

13
美國船隻在朝鮮在近海面如遇颶風或缺粮食煤水距通商口岸太遠應許其隨處收泊以避颶風購買粮食收理船隻所有經費係由船主自備他方官民應加憐恤援助供其所需如該船主不通商之口潜往貿易拿獲船貨入官如美國船隻在朝鮮海岸破壞朝鮮他方官一經聞知即應飭令將水手先行救護供其粮食等項一面設法保護船隻貨物並行知照領事官俾將水手送回本國幷將船貨撈起一切費用或由船主或由美國認還
 
 

1.4. 第四款

15
美國民人在朝鮮居住安分守法其性命財産朝鮮地方官應當代爲保護勿許稍有欺凌損毁如有不法之徒欲將美國房屋業産搶劫燒毁者地方如一經領事告知即應派兵彈壓並査拏罪犯按律重辨朝鮮民人如有欺凌美國民人應歸朝鮮官按朝鮮律例懲辨美國民人無論在商船在岸上如有欺凌騷擾損傷朝鮮民人性命財産等事應歸美國領事官或美國所派官員按照美國律例査拏懲辨其在朝鮮國內美國民人如有涉訟應由被告所屬之官員以本國律例審斷原告所屬之國可以派員聽審審官常以禮相待聽審官如欲傳訊査訊分訊證見亦聽其便如以審官所斷爲不公亦許其詳細駁辯
 
16
大美國與
 
17
大朝鮮國彼此明定如朝鮮日後改定律例及審案辨法在美國視與本局律例辨法相符即將美國官員在朝鮮審案之權收以後朝鮮境內美國民人即歸地方官管轄
 
 

1.5. 第五款

19
朝鮮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美國貿易凡納稅船鈔並一切各費應遵照美國海關章程辨理與征收本國人民及相待最優之國稅鈔不得額外加增美國商民並其商船前往朝鮮貿易進出口貨物均應納稅其收稅之權應由朝鮮自主所有進出口稅項及海關禁防偸漏諸弊悉聽朝鮮政府設立規則先期知會美國官布示商民遵行現擬先訂稅則大略各色進口貨有關民生日用者照估價値百抽稅不得三十至出口土貨槪照値百抽稅不得過五凡進口洋貨除在口岸完納正稅外該項貨物或入內地或在口岸永遠不納別項稅費美國商船進朝鮮口岸須納船鈔每噸銀五錢每船按中歷一季抽一次
 
 

1.6. 第六款

21
朝鮮國商民前往美國各處准其在該處居住賃房買地起蓋棧房任其自便其貿易工作一切所有土産以及製造之物與不違禁之貨均許賣買美國商民前往朝鮮已開口岸准其在該處所定界內居住賃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其貿易工作一切所有土産以及製造之物與不違禁止貨均許賣買惟租地時不得梢油靭逼該地租價悉照朝鮮所定等則完納其出租之地仍歸朝鮮版圖除按此約內所指明歸美國官員應管商民錢産外皆仍歸朝鮮地方官管轄美國商民不得以洋貨運入內地售賣亦不得自入內地採買土貨倂不得以土貨由此口販運彼口違者將貨物入官並將該商交領事官懲辨
 
 

1.7. 第七款

23
朝鮮國與美國彼此商定朝鮮商民不准販運洋藥入美國通商口岸美國商民亦不准販運洋葯入朝鮮通商口岸並山此口運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賣買洋藥之貿易所有兩國商民無論僱用本國船別國船及本國船爲別國商民僱用販運洋箹者均山各本國自行永遠禁止査出從重懲罰
 
 

1.8. 第八款

25
如朝鮮因有事故恐致境內缺食
 
26
大朝鮮國君主暫禁米粮出口經地方官照知後山美國官員轉飭在各口美國商民一體遵辨惟於己開仁川一港各色米粮槪行禁止運出紅蔘一項朝鮮舊禁出口美國人如有潜買出洋者均査拏入官仍分別懲罰
 
 

1.9. 第九款

28
凡砲位鎗刀火箹鉛丸一切軍器應山朝鮮官自行采辨或美國人奉朝鮮官准買明文方准進口如有私販査貨入官仍分別懲罰
 
 

1.10. 第十款

30
凡兩國官員商民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均可僱請各色人等勷執分內工藝若朝鮮人遇犯本國例禁或牽涉被控凡在美國商民寓所行棧及商船隱匿者山地方官照知領事官有或准差役自行住拏或山領事派人拏交朝鮮差役美國官民不得稍有庇縱揟留
 
 

1.11. 第十一款

32
兩國生徒往來學習語言文字律例藝業等事彼此均宜勷助以敦睦誼
 
 

1.12. 第十二款

34
玆朝鮮國初均立約所訂條欵姑從簡略應遵條約己載者先行辨理其未載者俟五年後兩國官民彼此言語稍通再行議定至通商詳細章程須酌照萬國公法通例公平商訂無有輕重大小之別
 
 

1.13. 第十三款

36
此均兩國訂立條約與夫日後往來公牘朝鮮專用華文美國亦用華文或用英文必須以華文註明以免岐誤
 
 

1.14. 第十四款

38
現經兩國議定嗣後
 
39
大朝鮮國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海而行船通商貿易交往等事爲該國並共商民從來未霑抑爲此條約所無者亦准美國官民、禮均霑惟此種優待他國之利益若入有專條互相酬報者美國官民必將互訂酬報之專條、體遵守方准同霑優待之利益
 
40
以上各欵現經
41
大朝鮮
42
大 美國大臣同在朝鮮仁川府議定繕寫洋華文各三分句法相同先行畫押盖印以昭憑信仍俟兩國
43
御筆批准總以一年爲期在朝鮮仁川府互換然後將此約各欵彼此通諭本國官員商民俾得咸知遵守
 
 
44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
45
即中國光緖八年四月初六日
46
全權大臣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 申 櫶 印
47
全權副官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 金弘集 印
 
48
大美國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49
全權大臣水師總兵 薛斐爾 印
50
(Signed) R. W. SHUFELDT
【원문】朝美修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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